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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维权--诉讼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作者: 梁警予    发布时间:2007-7-11    浏览次数:1366次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案由:张女士一家2002年入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小区。小区楼下地下室安装有水泵,为用户提供冷热水,提供冷水的机器是二十四小时全开,提供热水的机器分点开。机器噪声严重影响了张女士一家的工作和生活。张女士晚上必须开着收音机,让收音机的声音盖过水泵的声音才能入睡;张女士的丈夫也出现了耳鸣的症状。
  张女士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便向北京市环保局投诉,北京市环保局将其投诉转到昌平区环保局。昌平区环保局经现场调查,认为泵房噪声影响不大,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张女士自2006年5月起多次打电话到昌平区环保局,也没什么效果。2006年6月,张女士到昌平区环保局再次反映噪声污染问题,但环保局仍以不超标为由拒绝治理。后在张女士的强烈要求下,环保局带她找到昌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填写了一份检测委托书,但一直没有回音。张女士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心建议其针对昌平区环保局的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昌平区环保局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2006年11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6日晚,昌平区环保局和昌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去张女士家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噪声超标。环保局当场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张女士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遂向法院撤诉。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公民以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各级环保部门都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等都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昌平区环保局对于固定源噪声扰民问题,应指定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组织现场监测。对于超过噪声标准的,要立案整治,确定合理时限,实行限期治理。然而,长达4年的时间里,张女士多次找昌平区环保局要求其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但环保局并未采取积极的措施,致使噪声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无奈之下,张女士选择了诉讼的道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昌平区环保局获悉后,主动进行噪声监测并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像张女士这样采取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向法院提供“其请求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证据。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昌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的委托书,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证明其请求过昌平区环保局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法律援助: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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