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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本可避免的污染纠纷始末

发布作者: 陈寿春 黄慧诚    发布时间:2002-1-5    浏览次数:960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被当地媒体称为“招商引资”救活的一家污染企业,受害者欲与之“理论”受阻,导致发生过激行为……
                               
编者按: 
    地方政府要发展经济,企业要追求经济效益,群众要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些本无可争议。但对这家长期污染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企业,没有在更换经营者准备重新开工时进行必要的“环评”,这就为污染纠纷、厂群矛盾埋下了隐患,企业污染造成受害群众的不满也就无法避免了。我们要防止和化解过激行为,如果生产者及有关部门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于群众的疾苦多关心,多从群众的切身利益着想,把“预防为主”的工作做实、做细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
    这是一篇迟来的报道。在从结束现场采访到发稿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记者一直在京耐心地等待着污染者补齐从治污设施调试、试生产到合格验收的相关材料。
    2001年11月,从北京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传真来的一份举报材料称,湖南省株洲市137名污染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污染者———株洲市金荷水泥厂停止污染侵害,但败诉两个月后3名原告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批捕,记者获知这一信息后即赶赴株洲市采访、核实。
                              
                              由于“历史原因”
                              金荷水泥厂没有实行环保“三同时”
    到达株洲的当日,记者便来到污染现场。走进金荷水泥厂厂区,就能看到早已停产的直径1.75米的机立窑显得破败不堪,正在进行试生产的直径2.5米的机立窑车间的窗户玻璃破碎,车间内昏天黑地,一脚踩下去连裤腿上都满是粉尘。水泥厂给记者提供的材料上也承认,该厂虽然多数扬尘点设有环保收尘装置,但主要设备二磨一窑的治理基本上是空白,并且在1999年12月停产前除烘干机电收尘及立窑沉降室还能正常使用外,其他除尘设施不是闲置就是处于瘫痪状态。水泥厂围墙外的厂办公楼内,记者随手一摸,楼梯扶手上的粉尘沾了一手。
    在轰鸣的厂区,记者问陪同的厂长:水泥厂除了粉尘污染,是否还有噪声污染?厂长不假思索:“噪声污染不算问题,就像在铁路边住着,时间久了也就习惯了。”
    次日,记者再次来到污染现场。不过,记者这一次绕开了水泥厂直接走进了污染受害者的院落。只见屋顶上积满了厚厚的一层水泥粉末,时间久了已覆盖上一层苔藓样的东西。一掰,下来一块;一捻,顿成碎末。户外楼梯上、室外电线上落满的水泥末已结成一层薄薄的硬壳。村民说,这还都是水泥厂停产前落下的粉尘。现在,近看房前屋后的片片绿叶上也覆盖着一层白粉末,间或有黄叶夹杂其间———水泥厂试生产不到两个月,已见不到树木郁郁葱葱的勃勃生机。记者低头一看,腿脚又是一层粉末。不远处水泥厂新安装的除尘设备正在不停地冒着白烟,而一墙之外便是村民的院落……
    荷塘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金荷水泥厂原来是株洲市郊区的区属企业,区属调整后划归荷塘区,1994年改制成股份制企业。现有年产2.2万吨直径1.75米、6.6万吨直径2.5米的机立窑各一座,前者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淘汰,后者正在进行试生产。记者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该企业既没实行环保“三同时”,也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粉尘及噪声污染
                              引发厂群间多年纠纷 
    在村里,污染受害者向记者叙述了发生纠纷的经过:金荷水泥厂投产20年来,由于设备落后,其排放的粉尘严重超标,加之噪声危害,给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受害者曾多次向企业、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1999年12月,在金荷水泥厂调整领导班子停工时,受害者立即找厂方交涉,要他们再开工前必须先治好污染,但他们根本不听劝告。受害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第一次把水泥厂的抽水管道拆除,迫使其停产。事后,经区政府协调,答应让水泥厂暂时停工先供应其生活用水。但水泥厂却利用供应生活用水之机,又强行开工生产,受害者不得不第二次拆除水管,迫使其再次停产。在一村民后院,记者见到了被拆下的两截完整的带弯头的输水管。
    记者了解到,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7日受理了宋海雄、黄菊莲、宋利群等137名原告与被告株洲市金荷水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作为生产经营水泥产品的企业,被告在生产中所排放的粉尘及噪声确已给生活在其周围的居民的环境质量带来损害,为此,被告已于1998年、2000年两次对原告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被告已于1999年12月17日全面停止了生产,未再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判令被告永久性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由此,荷塘区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永久性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26日,株洲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来自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的材料称,2001年5月21~23日,宾翠兰、宋海雄纠集村民,携带锄头、木棍将金荷水泥厂围墙推倒13米,并剪断电线,进入厂区阻工,致使该厂技改停工;8月19日,宾翠兰、宋海雄、黄菊莲再次纠集村民20余人,携带锄头、木棍等工具将金荷水泥厂修复的围墙再次推倒,并剪断电线,造成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33.9万元。而据污染受害者介绍,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区政府将金荷水泥厂承包给浙江老板于国刚,购进无合格证、无文字说明的除尘设备,引起受害者的强烈不满。受害者两次欲进厂找厂领导协商遭到阻拦,于是发生了过激行为:推倒围墙、剪断电线。记者看到,新修复的围墙长有10多米,最高处2米有余,从修复的痕迹上看,曾被推成一个高低不齐的豁口。

                              没有任何材料证明
                              新组建的东源公司进行了“环评”
    2000年3月9日,湖南省环保局明确批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金荷水泥厂直径2.5米机立窑生产线应在2000年年底之前做到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的应予以关闭。”2000年12月19日,金荷水泥厂请求推迟半年达标排放,荷塘区环保局同意其先上环保处理设施,进行污染治理,并要求在环保设施调试及试生产期间,须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区两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恢复生产。2001年9月22日,金荷水泥厂2.5米机立窑生产线点火试生产。
    2001年10月4日《株洲日报》一版以“招商引资救活一家停产企业天台牌水泥复出市场”为题,报道了浙江老板于国刚与金荷水泥厂签订租赁5年的合同,组建东源水泥有限公司,点火试生产成功的消息。报道称,“启动生产遭到附近个别村民的阻挠,政法部门严肃处理了3名为首的肇事者”,报道还同时称赞荷塘区招商引资租赁经营救活了一家停产企业。据称,10月3日,首批天台牌水泥生产出来即被用户拖走。
    到记者发稿时为止,依然没有看到金荷水泥厂在租赁承包组建新的东源水泥有限公司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任何正式文件。
    按规定,金荷水泥厂应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排放限值的规定,即立窑的烟气粉尘不得超过100毫克/立方米、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1999年7月19日,株洲市东区环境监测站所作的监测表明:金荷水泥厂在除尘器效率达到99.5%的情况下,烘干炉进口含尘浓度56778.3毫克/立方米、出口排尘浓度305.9毫克/立方米,水泥磨排尘浓度55796毫克/立方米。2001年10月19日,株洲市东区环境监测站所作的金荷水泥厂3处厂界粉尘监测结果表明:最高的为0.1322毫克/立方米、最低的仅为0.0714毫克/立方米。但记者注意到,厂界粉尘的采样日期标明为2001年9月18日,也就是说当时工厂尚在停产阶段。
    2001年11月19日,荷塘区的一位副区长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针对举报材料上称其“要判几个人的刑,还要抓人”的说法,声明“我无权让公安局抓人。听说3人被抓是因为推倒围墙、剪断电线。”11月21日,荷塘区检察院正在值班的一位女同志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被批捕,区检察院将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公诉。”
    株洲市金荷水泥厂试生产已满两个月,截止记者发稿仍未接到该厂环保设施运行验收合格的正式文件……
                               
                              本报记者 陈寿春 黄慧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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