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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案件难明白

发布作者: 钟平    发布时间:2001-4-7    浏览次数:806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日前在某法院参加一起污染案的旁听,案由很简单,某煤炭开发经营公司在京从事进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该公司生产作业中,因粉尘、噪声污染严重地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为了减少粉尘、噪声的污染,居民们白天不敢开窗户,甚至在窗户上蒙了多层塑料布,尽管如此仍然阻挡不了煤尘的侵入,每天早上起来,居民的桌子仍满是煤灰。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居住在这里的27户居民(共77人)联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炭开发公司停止侵害。可是法院不予受理,要求原告作为77个案件起诉,后来经律师与法院交涉,最终以27个案件起诉,这就令人糊涂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诉讼要便于当事人。然而本案只一个简单的被告,一个诉讼案由,按“民事诉讼法”便民原则,让原告选个诉讼代表人就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偏要把此案拆成27个案件审理?实在令人费解。后一琢磨,现在是经济社会,什么都得讲效益。而法院办案是要收诉讼费的,尤其是这类环境污染案,当事人提出的只是排除妨碍,所以收费很低,一案审理与27个案审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事实同为一个,诉讼请求又无差异,而诉讼费收入却差得太多了。是不是真的如此呢?没有人说明,也不便于胡猜。因为法院独立办案,这是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怀疑,只是隐隐约约地感到此案有些蹊跷,觉得说出来还痛快些。 
如果仅上述一点觉得法院受理此案的做法不明白的话,也许就不再说什么,可更令人懵懂的是,此案受理后,尚未进行实体审理,该法院便以未经环保机关处理之前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制作了27份基本内容相同的裁定书,驳回了27户的诉讼请求。这真的使笔者越来越糊涂了。我国“环境法”第41条、“大气法”第45条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都明确规定,环境污染纠纷可以不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法院为什么竟作出了上述裁决?是法律修改了吗?还是法官不知有上述几部法律?笔者搞了10余年的法制宣传工作,虽说不太懂法,但至今没有听说将上述3部法律“环境污染纠纷可以不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条删掉,那么是笔者对这条理解不对,还是法官不知道有上述3部法律?也难怪,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太多,法官要对每部法律都了解真有点难为他们,如果一个法官不知道有上述3部法律,可27个案子,那么多主审法官都不知道吗?真是蹊跷!法院独立办案,不得随意瞎猜。 
记者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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