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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耳朵里的污染 可要求精神赔偿

发布作者: 胡静    发布时间:2001-5-16    浏览次数:904次   信息来源:北京法制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受害者对污染致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必须举出证明受害者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对人身权主张权利需要提交受害者受损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报告,包括受污染前的身体状况和受污染后的身体状况报告。由于受害者在受污染前一般不会作身体检查,因此仅有受污染后身体状况不良的报告难以证实健康受损即侵害事实的存在。加之,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后果不同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其对身体组织和机能造成负面影响不明显或很难通过医疗诊断反映出来,但是这类污染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健康损害较之其它污染突出得多。这样,如果环境噪声污染受害者不能提出身体受损不明显,但心理健康受到伤害和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得受害者,有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其合法环境权益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得解释》弥补过去立法得不足。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违反社会公共权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第八条实体问题作了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得,一般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得,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得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内容,并结合环境噪声污染得特点,环境噪声污染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得,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得,还应赔偿受害人相应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解释得出台,为环境噪声污染受害者环境权益的救济,尤其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受理程序和实体审理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改变了环境噪声污染受害者在环境权益受损害而无明显生理病变的不合理局面。     胡静 
(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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