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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噪声告上法庭

发布作者: 严桦    发布时间:2000-1-20    浏览次数:1033次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严桦) 
    这天下午,北京市太阳宫乡的一所居民突然剧烈震动,玻璃哗哗作响,眼瞅着茶几挪了地方,桌上的茶壶、茶碗滚落地上。地震了!宋自生慌忙破门而出,妻子拉上孩子紧随其后。
    然而并没有地震。“震源”来自于他家一墙之隔的一家建筑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此时这里的吊车吊起3吨重的大铁锤,正从三四米高往下砸,试图砸碎凝固的混凝土块。
    与宋家一墙之隔的这座混凝土搅拌站,是某建筑公司租用农民土地,于1986年建的。从那时起宋家就一直被噪音、粉尘、振动折磨着。据宋的妻子吴新敏介绍,她家原有的9间房屋被震出多处裂口,最大裂口两厘米宽。不得已,他们翻盖了房屋,并多次对被震坏的房屋进行修缮。吴说,丈夫原是出租车司机,因搅拌站经常夜里施工,大型推土车、搅拌机、铲车的运转使人无法入睡。丈夫白天精神恍惚,几次发生交通事故,不敢再开车。全天候的噪音干扰,也使孩子精神不振,学习成绩下降。
    1998年该村受到侵害的农民决定起诉建筑公司。
    一审法院判处搅拌站为受到侵害的农民修房,并有部分经济赔偿,但驳回了村民们要求停止侵害、制止噪音扰民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原告被告均不服。
    1999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适用法律程序不当,撤销了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今年1月14日,吴新敏拨通了北京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热线(10—6226749)。1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亲自接待了吴新敏,并与之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吴说,我终于找到了真正为老百姓说话,又懂《环保法》的律师了。
    王灿发教授说,我接这个案子,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噪声和震动污染案,又经过了一审和上诉,我认为污染受害者需要支持,我接着个案子就是要支持,此案是环境赔偿案,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出示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损坏不是其造成的。
    王说,我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不同地区的噪声有不同的标准,一类地区为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及居民区,白天噪音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二类地区为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混住地区,白天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超过了这个国家标准就属于噪声污染,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就会对健康造成伤害。受害者可以到环保部门举报,要求当地环境检测站对噪声进行监测,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因为只有他们有检测手段,如确实超标,环保部门可下发令其限期治理的通知。受害者也可诉诸法律,法院应支持环境污染受害者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也促使污染者遵守环保法律,治理污染,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许可祝老师介绍,像这样严重扰民的混凝土搅拌站,发达国家也曾有过,但到70年代以后,就已根本不允许存在了。在国外想建一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严格的。如在苏格兰,居民区内有人申请开一家餐馆,环保及有关部门需征得周围可能会受影响的所有居民的签字同意,管理部门才会批准这家餐馆开业。
    我国的《环保法》对建设项目也有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要求对有可能造成污染公害的项目,其防治设施也应与主体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达不到标准的,环保部门不能批准立项。但执行上,各地差异很大。所以会有这么多污染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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