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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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律师”擅解难题——访“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1999-11-13    浏览次数:1212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以下简称记者):王教授,本报广大读者近几年是通过《中国环境报》“律师信箱”栏目认识了你,细心的读者都知道你是该栏目的重要撰稿人,甚至有的读者亲切地称你为“严律师”。近日,以你为主任的全国第一家“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正式成立,无疑为包括本报读者在内的一些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请问,成立这样一个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初衷是什么? 
       王灿发教授 (以下简称王教授):从 1995 年 1 月起,我开始定期为《中国环境报》法制版“律师信箱”栏目撰稿,以“严律师”的名义解答读者提出的一些疑难问题,法律中有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我们根据现有的规定,从法理上回答怎么做,为具体执法提供解释;更多的是污染受害者要求污染者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给予赔偿的来信。 
        几年前,我受理了江苏邳州的一个环境污染案。污染者是几家大型企业,污染受害者是当地的养鸭、养鱼专业户。实地看到,受害者家徒四壁,根本无力与财力雄厚的污染者抗衡。象这样的污染受害者,如果没有一个机构为他们提供一些相当的资助,,他们将无力提起诉讼,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般的律师事务所都是自负盈亏单位,无法长期免费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服务。因此,社会急需一个为经济困难的污染受害者垫付部分诉讼费用,帮助他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帮助中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有关部门、机构的大力帮助下,我们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这样一个民间环境保护团体。 
       记者 :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成立以后,近期能够为污染受害者及本报广大读者提供哪些服务?远期有什么打算? 
      王教授 :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将做好三项工作:( 1 )正式开通污染受害者咨询热线服务。( 2 )继续与《中国环境报》合作,承办环境案件,为因污染危害者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认定、排污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起诉讼的主体、在大面积持续受害情况下的诉讼等问题开展研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举办国际或全国性环境法实施研讨会,促进环境法制方面的国际和国内交流。 
         记者 : 我们注意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真将为一些污染受害者垫付部分诉讼费用,这无疑为那些确实身受污染之害又无力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带来福音。那么,这样的污染受害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你们是通过哪些渠道筹集资金以 帮助污染受害者? 
        王教授 :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不是一个普遍的慈善机构,无力也不可能为一切污染受害者垫付全部诉讼费用。由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垫付部分诉讼费用的污染受害者,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因环境污染而受到危害的当事人;当事人确实无力支付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用;案件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典型性;重大、疑难环境污染案件。通过垫付部分诉讼费用这种方式,让更多的污染受害者能够走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诉讼使污染者意识到污染的责任,最终达到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增强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的目的,而不是仅仅为一、两个污染受害者服务。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通过接受国内外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的捐助,筹集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费;通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合作或接受研究项目委托,筹集从事环境资源法专题研究的经费。中心的经费使用受中国政法大学和捐助人的共同监督。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其成员由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专家、学者及律师兼职组成,可以为广大的污染受害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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