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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维权--化工厂污染案

发布作者: 斯晓荷    发布时间:2007-7-25    浏览次数:684次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案由:
  福建省屏南县地处闽东北边远山区,曾是宁德市唯一无污染的县市,然而自从屏南榕屏化工厂这一亚洲最大的氯酸钾生产厂于1994年1月生产以来,工厂周边数公里内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根据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检测结果,这家化工厂不仅向水体中排放大量六价铬、废水和废渣,还向大气中排放含氯、二氧化硫的毒气,导致农作物减产,树木大量枯死,耕地抛荒,河里鱼虾灭绝。更严重的是村民恶心呕吐,头晕脑涨,腹痛胸闷,皮肤骚痒,眼酸流泪,记忆力下降,甚至诱发癌症直接导致死亡。
  2002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经过长达半年的调查取证,1721名村民集体向屏南榕屏化工厂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1300多万。
  2005年4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化工厂赔偿24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1月,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榕屏化工厂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对污染现场进行清理和处置,并将赔偿额变更为684178.2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本案还涉及环境侵权赔偿的一些问题。
  当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金钱赔偿是环境民事责任中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也是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赔偿中,确定损失范围时,对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对人体生命健康损害应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另外,还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虽然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300多万,但依据第一次现场勘查(包括第一次勘查时遗漏的毛竹受损面积)、屏城乡的调查报告确定的农作物及山杨林木受损范围,最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68万。而原告提出的生命健康损害赔偿则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相关证据系原告自行收集的,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原告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也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赔偿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精神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和身体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的要求,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公民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依据实际情况合法地提出诉讼请求并注意有效地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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