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1-4-8 浏览次数:810次 信息来源:生活新周刊
房山区陀里镇居民的居住区距北京地方煤炭开发经营公司厂区仅一条马路之隔。自 1991 年该厂扩建以后,居民区煤尘污染日益严重。近几年,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越来越差,高血压、心脏病、肺炎等病的患者也日渐增多,癌症发病率也居高不下。为此索里村居民曾先后多次找有关主管单位要求予以解决,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以陈景才为代表的 27 户 77 个居民于 2000 年 1 月 18 日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污染并支付相关的检测费和诉讼费,给附近深受污染之苦的居民一个说法。
2000 年 3 月 20 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景才等 27 户居民诉北京市地方煤炭开发经营公司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陈景才等人所诉被告噪声和煤尘污染,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侵害,不符合《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有关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驳回其起诉。陈景才等人不服,于 2001 年 3 月再度提起上诉。
2001 年 3 月 22 日,二审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在法庭上,原告陈景才当庭递交了关于污染情况的录像带,以及原告方各自的居住证明。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北京市煤炭开发经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该公司是否对污染负责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北京市煤炭开发经营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 2000 年 3 月 23 日经过北京环保监测中心的监测,空气中粉尘为 0.51 毫克 / 立方米,并没超过空气中的标准排放量。而公司自 1988 年建厂后也做了相应的改造,而且当地还有十几家企业从事相关的收贮煤炭、建材发运业务,自己只能算其中的一个污染企业,加之该地区根本就不适合居信,自己无须任何承担责任。
而原告27个受害住户则反映,进行监测的头天夜里刚下过雨,空气湿度相对较大,且厂方在监测前曾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厂内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而被告从1988年建厂到1991年扩建,直到1999年改变道路走向,从没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建设过任何防污设施。一些住户指出,即使在本案起诉后,被告所采取的防污的作用。同时,工厂建在一个根本不适宜从事相应规模的煤炭加工运销活动的地方,选址本身不当而导致了污染的发生。对此,被告应负全责。原告律师认为,去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能作为坨里运销站未对该地区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悬浮颗粒物排放的浓度,只是影响环境质量的诸多因素之一。仅此一项并不能对总体环境质量进行评价;报告所反映的只是该区一个时期内的排放标准,并不能证明被告在过去的10年多年里和此后排污达标。被告举证说明房山区环保局曾多次要求其整改,并于2000年3月16日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足以说明其是一个污染严重的企业。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重申:被告不顾自己的权利,违法改建、扩建企业生产场所,致使共用的村内通道丧失了正常运行,大量的煤尘与噪声导致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居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情复杂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