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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识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

发布作者: 许可祝 宋万忠    发布时间:2008-8-14    浏览次数:656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正确地认识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必将有利于此办法的执行,在此特重识环境信息公开的意义,以向更多政府和企业的人员予以推广。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来自于公众,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环境运动。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寂静的春天》的出版,民众的环境意识增强,美国环境运动焕然一新,环保组织也得以蓬勃发展。
  知悉环境信息,是参与环境管理、监督企业遵守环境法、监督政府环境执法行为的前提条件;环境知情权是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的先决性权利,只有环境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追求的其他权利保护才有可能实现。
  二、防止腐败,减少环境受损的几率
  西方有句谚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均为公众所周知,可以避免出现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同时,通过赋予人民以获得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可以使对政府机关权力的制衡机制更加丰富。
  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避免某些决策层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从而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三、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代价
  一些领导随意性较强,有时候不经过详细论证即随意决策。只有经过信息公开,广泛吸纳公众的意见后,做出的决策才更为科学和理性。
  事先的预防成本要比事后的弥补代价小得多。尤其是在环境领域,一旦项目实施,产生的环境损害可能永远也无法挽回。我国目前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其目的就是以预防为主,同时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公众意见,避免环境受损和产生环境纠纷。
  此外,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作用也有待于实践中严格贯彻环境信息公开,从而通过公众参与解决环境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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