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张华侨 发布时间:2005-10-19 浏览次数:837次 信息来源:公益时报
排放污染物的工厂说自己是市政府工程,政府说居民受污染可以搬迁,法庭说政府已经有了解决方案就必须执行,唯独受污染居民的利益没有人考虑。偏偏刘洪奎等人又较真,他们坚持认为哪怕剩下最后一口气也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2005年月10月17日,对于刘洪奎等118位状告唐山焦化厂的市民来说,在经历了近10年的奔波之后,终于迎来了河北省高级法院开庭的时刻。但被告唐山焦化厂的代理人仍坚持认为,工厂的修建是政府行为不可抗拒,应该免除责任,而刘洪奎的代理律师许可祝认为,政府的行为并不能代替受害居民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调解没有达成和解后法官宣布休庭,这意味着,刘洪奎等人还要回去等待最后的判决。
污染工厂建在了居民区
1996年唐山焦化厂二期工程扩建后,这个建在居民眼皮底下的工厂就给刘洪奎等人的生活蒙上阴影。
现年78岁、手里拎着一个装着发黄申诉材料皮包的刘洪奎,从那时起就在为排除污染来回奔波于唐山、石家庄、北京等地。1997年8月2日他找到国家环保局反映,接待他的人告诉他们到河北省环保总局申诉,但河北省环保局却说不知道焦化厂有污染,而近10年过去了,他还是踏着沉重的脚步走在漫长的维权路上。
与他一样遭受焦化厂污染的居民杨素芝说,她家的房屋与唐山焦化厂相隔只有20多米,站在窗户前,就能看见焦化厂滚滚浓烟升起,平时不敢开窗户呼吸,即使是炎热的夏天也紧闭,因为飘进来的烟尘与二氧化硫等有害废气使她闻了后感到头晕。同样在承受污染痛苦的居民孙桂荣说,她家与焦化厂只有20米的距离,打开窗户就会有煤灰飘到床、桌子、地板上,而且晚上焦化厂生产发出的噪音使她难以入睡。她还说接触焦化厂排出的废气,一些人患上了皮肤病,甚至肝癌等疾病也不断发生。
由于焦化厂扩建之时,就是附近居民饱受污染损害时刻的到来,在刘洪奎等居民不断上访与申诉中,1997年8月8日,河北省环保局派人到唐山焦化厂看了一下,认为污染确是存在,后来对焦化厂进行了行政处罚。而唐山市环保局于1997年向政府提交了对焦化厂限期整改的报告,认为焦化厂是作为1996年唐山抗震20周年纪念活动的献礼工程投入生产,但因煤气回收车间以及配套工程未能按期投入使用,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并引发了居民上访。
1997年唐山市政府对这份报告批复:同意对焦化厂的污染实行限期整改,由市冶金局实施,并提出确保不再出现由于焦化厂环境污染而引发居民上访。但这种行政行为并没有提到对居民的损害给予赔偿,以及如何来解决焦化厂的污染。
相反,污染事件导致居民与焦化厂发生了利益冲突后,唐山市政府却没有要求厂方停止污染,而是于2000年5月18日公布了对污染区居民搬迁的规定。但这个方案是政府仅凭自己的意愿作出,而居民在利益受到损害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接受政府提出的搬迁条件。
“政府要我们搬迁到开发商每平方米800元出售的商品房,如果搬迁到新房超过了老房子的面积,就要按每平方米1200元购买。受焦化厂污染的居民大部分是退休或失业的人,拿不出这笔资金购买新房。而我在运输公司的退休费现在增加到690元,但我还有心脏病,每月看病得花费200元,却没有医疗保险。为什么我们受到污染损害,不给予赔偿却要我们搬迁呢?”刘洪奎气愤地说。
居民孙桂荣说,同她一样在78号居民区受焦化厂污染的共有450户,只有132户搬迁,还有318户无力搬迁。
为何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在上访静坐、找有关部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刘洪奎带头到北京找到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的律师许可祝。
2002年3月12日刘洪奎等118人将焦化厂告上了唐山市中级法院,他们认为被告违反了《焦化安全规程》的规定,即被告厂与原告的居住区只有20多米,没有达到1000米的距离,使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原告律师许可祝2005年10月11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2年7月24日唐山市中级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向原告发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原告曾向唐山市环保局申请解决,政府也召开会议制订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因此,原告起诉唐山焦化厂污染的赔偿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当中,此纠纷不宜由法院按民事案件受理。依据环保法第4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这是法院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政府提出的搬迁方案没有解决焦化厂因污染给居民造成的损害,即使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原告提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能剥夺环境污染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且居民在焦化厂附近居住了多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居民受污染造成的心理健康损害,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许可祝分析说。
在接到唐山市中级法院的裁定后,2002年8月22日,刘洪奎等受害居民很快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受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污染侵害、消除危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万元。
2002年12月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唐山市中级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但刘洪奎等人2003年3月才等到了唐山中院的开庭。法庭上,被告焦化厂认为自己从1990年至1992年经济效益居同行企业之首,在带动唐山经济快速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最大限度地改善了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并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合格,认为是历史等原因造成,而且政府部门已经实施对78号小区的搬迁,所以本案并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法庭不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原告律师提出驳斥:焦化厂与居民区只有20米的距离,而且企业生产的性质也决定了排出的二氧化硫非常严重,这种性质也决定了焦化厂扩建时不能与居民离得很近;同时原告还拿出了几年以来到医院看呼吸道检查出病的单据,更重要的是还有河北省环保局对焦化厂的处罚,以及唐山市环保局对被告排污限期整改的通知。
法庭于2004年3月23日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唐山焦化厂建在居民小区之前,政府对居民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并积极地予以解决;另外原告诉讼赔偿,因未能举出得病的有关证据以及损失数额的依据,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所以本院不予支持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个判决原告律师许可祝指出,这个判决从程序到内容都是错误的,程序上开庭要进行事实调查、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最后进行当事人陈述,而法庭只是进行了前面两个程序。
不相信告不倒焦化厂
接到这个判决,刘洪奎非常气愤,他们当即于2004年4月10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04年9月1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了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且程序有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有关规定,撤销唐山市中级法院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转了一圈案件又回到了唐山市中级法院。2005年3月开庭时,双方在法庭展开了交锋,原告指出被告一再将责任全部推给政府并强调政府让原告搬迁,就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明显错误。而被告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唐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的报告,这份报告没有明确说明焦化厂的污染,却指出排污达到了标准。
但原告律师许可祝发现这份报告对焦化厂主要污染物没有披露,因为焦化厂的污染主要是二氧化硫。因此,在法庭上许可祝对这份报告的真实性表示了怀疑,并当场指出这份报告忽略了焦化厂最主要的污染物,所以这是一份虚假不真实的报告,法庭不应该采纳而应认定焦化厂污染的事实存在。
由于被告不能举证造成污染后,没有侵害周围居民身体健康,2005年5月25日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0万元,但对于原告提出的停止污染侵害与排除危险却没有给予支持。理由是2000年8月3日唐山市政府,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制订了搬迁方案,部分居民已经迁出污染区,刘洪奎等人以搬迁安置不当为由拒绝搬迁,是造成继续污染侵害,不能消除危险的直接原因。
判决下达后,被告焦化厂不服判决表示要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刘洪奎等人来回奔波了10年后,维权的战斗还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