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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维权 通讯设施电磁辐射污染案

发布作者: 曹丽丽    发布时间:2007-6-27    浏览次数:707次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20日,重庆市的一家通信网络运营商购买了某小区住宅楼的顶楼住房一套,用作移动设备基站机房。物业公司同意运营商在所购房屋屋面或帽梯上安装天线。同年9月,运营商在所属房屋的屋面墙上架设了12根天线。但此后陆续入住此小区的业主认为,运营商的行为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妨碍,所产生的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
  2005年5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运营商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天线,恢复原状,并赔偿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运营商依法享有小区住宅楼楼顶某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及对该楼楼顶共用部分的合理使用权,运营商在其所有的房屋内设置基站,是否属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非法院管辖范围。运营商在该楼顶共用部分架设天线,其行为不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基站在发射天线附近的电磁辐射水平均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因此运营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未侵害到其他共有使用人及不动产相邻一方的利益,应属于运营商基于其不动产所有权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行为。但同时,法院又承认运营商在物业共用部分架设天线,应当支付使用费,运营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房款中含有天线使用费,法院遂判决运营商支付小区业主委员会五年间的天线使用费2.5万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告又撤回了上诉。
  ●专家点评
  我国对控制电磁辐射先后制定了一些标准,最常用的标准是《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这两个标准的侧重点不同,所以电磁波强度的限值标准也不一致。《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涵盖了健康、生态等各个方面,范围更广一些,所有环境的电磁辐射都应该满足其限值要求。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是针对人群健康,主要针对人的居住环境,限值更严格,并且提出了电磁波辐射污染的二级容许限值:一级标准为安全环境,在这种环境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的健康不受任何影响;二级标准为中间环境,长期居住生活在这种地区的人群,可能会产生潜在性不良反应,要加以限制;超过二级标准以上的环境,会给人体带来有害影响,周边环境只可以用做绿地和种植农作物。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小区住宅楼属于“人群经常居住和活动的场所”,应适用更加严格的限值标准,即《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根据《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规定,磁场功率密度小于10微瓦/平方厘米的区域为安全区,在该电磁波强度环境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不会受到影响。我国移动通讯基站辐射的强度一般是8微瓦/平方厘米,对人体无害。当然,对其加强监测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援助: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援助电话:010-6226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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