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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问题困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发布作者: 郄建荣    发布时间:2004-8-25    浏览次数:727次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日前,一些国内知名的环境法学家以及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人士共同发出呼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亟待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应调整立法规划,将此法的制定列入立法规划,尽快启动有关立法。
    据介绍,近年来,特别是从1997年后,环境污染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每年上升的比例为25%,2002年超过了50万起。但是得到赔偿的数额却在下降,2002年由原来的9000多万元下降到2600多万元。据有关环境法学专家分析证实,导致下降的原因,一是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案件有所下降;二是赔偿越来越难;三是大量环境纠纷中实际起诉的很少等。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张雅芬法官认为,目前,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五大问题。这五大问题是:普通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事实的认定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式、范围与数额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技术鉴定问题等。张雅芬认为,这五大问题使法官在面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许多困扰,法官又不能等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再审理手中的案件。由此,就造成了同一类案件,却出现了裁判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据张雅芬介绍,截至目前最高人民
法院仅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从地方各级法院审理的情况看,此类案件更多的是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在地方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总数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数量虽然占据不大,但却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蔡薇介绍,全国人大环资委不会因此立法未被列入立法规划而停止有关立法的研究、探讨,并将进一步做好启动立法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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