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杨素娟 发布时间:2002-6-22 浏览次数:811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接上期) 2001年5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因养殖场没有对死亡青蛙蝌蚪进行科学鉴定,故其死因不明。养殖场申诉理由及省检察院抗诉理由均主张,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判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世界各国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普遍适用的原则,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予以认可。根据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受损人需举证证明被告的污染(特定物质)排放的事实及自身因该物质遭受损害的事实,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本案养殖场所举证据虽然可以证实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及可能引起渔业损害两个事实,但由于养殖场所养殖青蛙蝌蚪的死因不明,故不能证明系被何特定物质所致,故养殖场所举证据未能达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由于养殖场据以推定的损害原因不明、证据有限,其所主张的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成立,其遭受的损害无法认定为系五被告引起,故要求五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系原告养殖场诉被告5企业污染其养殖场合法取水源、造成养殖青蛙及蝌蚪损失而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案,历经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具有典型性,其所涉及的两个焦点问题: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何谓因果关系推定,亦是环境民事审判普遍具有的关键问题。故此,特对本案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如下评析:
一、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及适用
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中,因侵权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害人,应当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违法、被害人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行为的4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而所谓“举证责任”的实质含义是指,在上述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被害人)承担诉讼上不利于自己结果的风险。
但是,近现代社会中大量出现的环境侵权纠纷,多数情况下,是因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而引发,因此,环境侵权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传统民事侵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存在着强弱之差,而且,环境纠纷的内容也异常复杂和特别专业技术化。故此,当环境被害人在基于环境侵权而寻求损害赔偿时,如果仍然适用传统民事侵权法,就要求环境被害人必须科学地、严密地证明:从被认为是造成环境污染原因的工厂等排放出了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而且,该物质是对受害者发生了影响并致使其发生损害的原因。然而,查明环境污染原因,需要高度的科学知识和大规模的科学调查,要求在经济与科学知识上均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承担该查明责任,实际上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被害人的司法救济权将无从实现。所以,为有效地保护环境,维护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衡平当事人之间负担证明的公平性,多数国家(如美国、日本)在环境基本法及相关法律中都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不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把加害人主观过错和行为违法性作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适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求被害人对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加害人向环境中排放了污染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将加害行为与被害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转由被害人承担。也就是说,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者排污行为与被害人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应当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均对承担环境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这里明确表明,对他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以污染者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尚待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证明责任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严谨而周密的规定,亦更未触及到环境侵权等特殊民事诉讼中如何承担证明责任问题。然而,为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审判的经验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针对环境等特殊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该《若干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我们据此认为,我国也已确立了环境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并且具有代表性的普遍解释是,这里的“侵权事实”应作“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因果关系事实)”之理解,才是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目的与宗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该条规定不够严谨,使用了“侵权事实”这一模糊用语,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错误适用。法院针对本案的审理,即为违背或错误适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例证。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杨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