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孙丹平 发布时间:2000-4-22 浏览次数:803次 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村民们打一场环保官司
今天是世界地球日。在中国,“环保”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人们对环境的关注越来越强烈。但当人们受到环境污染的损害时,该通过什么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显然,运用法律武器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但污染受害者了解有关的法律吗?我国的环境法制目前处于什么状态?今天,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污染受害者和中国环境法制健全的历程。当韩祥到赤峰火车站来接我们时,他紧紧握住几个记者的手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为了我们的事大老远地来。”
韩祥是内蒙古喀喇沁旗四十家子乡桥头湾子村农民,他家多年辛勤经营的正处在丰产期的果园,1998年6月被附近新投产的一家铜厂———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排放的烟尘污染,成片死亡,他也从此走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最后他决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1999年11月,他找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心为他联系了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陆宏达律师做代理人。今年1月,他们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11日,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要重新鉴定果树的死因。这天,桥头湾子村的30多位村民一大早就起身,从几十公里外赶到法院旁听。他们整齐而安静地坐在旁听席上,正是这种静默,让人感到一种震颤。原告韩祥在起诉状中称:1985年,他所在的村委会按国家政策进行五荒拍卖,他购买了小西沟荒山的使用权。此后他带领全家老少辛苦劳作,终于建成了规模较大、生态环境良好、经济效益高的连片林地和果园,年收入达10万余元。由于这全乡首屈一指的园林经营,他于1996年受到喀喇沁旗政府的表彰。1998年5月,大片果园的树叶突然出现色斑,逐渐死亡,最后树木也整株整株地死亡。科学鉴定的结论是:果树林木是被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急性毒死。而当地的惟一大气二氧化硫污染源是被告———赤峰金峰铜业有限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因污染给原告造成的果树林木损失14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向被告索赔而产生的差旅费损失。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所述与实际不符。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就投资建设了三道除尘脱硫设施,经环保监测,使用效果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标准。1998年5月末、6月初出现的污染是由于设备处于试运行状态,加之工人操作不熟练,经验不足,设备出现故障后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使得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加上连绵小雨,烟气未及扩散,因而造成了污染。这次污染事故是突发性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不是连续性的和必然的。经检验鉴定,韩祥的果园并没有受到二氧化硫污染,果树死亡的原因是病虫害。而且,旗政府已对污染事故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调查和处理。
根据双方观点,法庭认定原、被告的争论焦点为:原告树木受到损害并死亡的原因与被告有无联系。并据此开展法庭调查。记者注意到,原告提出的证据是1998年12月中央电视台采访此事时,委托中国科学院森林生态环境和保护研究所指派专家到现场勘察取样后得出的检测报告,以及赤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1998年12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出示的一份监测报告。被告提出的证据是喀喇沁旗农业局、林业局和赤峰市农业局、环境监测站、林业局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时所做的检测报告。经过几个小时的调查,法庭认为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决定由法院委托一家具有权威性的机构重新进行检测、鉴定。闭庭后,桥头湾子村的几十位村民在法院门口围住记者,纷纷述说,久久不愿离去。我们来到桥头湾子村,村委会的门上写着几个大字:“科技示范村”。许多村民已经等候在这里,他们争先恐后地告诉记者,那家铜厂不知为什么这两天停了产,可能是知道法院要开庭,“你们看不到烟了。那烟啊,红黄红黄的,浓浓的,铺天盖地。”他们跟着记者上了山坡。山上有成片的油松,引人注意的是,这些油松的松针都有黄梢,许多树的树皮斑驳脱落,有的树已经差不多秃了。村民娄树森告诉记者,这些树是1976年解放军来帮着种的。这一带原来每年夏天山洪较大,造成水土流失。自打松树成林后,洪水就没那么厉害了。松林涵养水土,林间生长的麻黄、蘑菇又能使村民们有些经济收入,但现在受到污染,不知松林能不能保住。再往上走,就到了韩祥家的果园。果园已完全荒废,其中有两间孤零零的小屋,红砖黑瓦,玻璃窗户,可见当年是有模有样的。但现在窗户破碎,一派衰败景象。村民们说,这是韩祥家看山的小屋,当年旗政府在这里开过现场会,还经常有人来参观,因此修整得很好。每到夏秋果子成熟季节,韩祥就和他家的狗住在这里。后来果树死了,这屋子也就再没人住了。绕过小屋,小小山坳里就是韩祥的三眼果窖。韩祥说,当年挖这三眼果窖可费劲儿了,尤其是那些透气孔,一直通到上面的山坡上。这三眼果窖能装十多万斤水果,可以一直销售到来年的5月。“1998年5月,树叶还没放开就打卷了。小果子本该是绿的,却像锅里炸过一样变得通红,也不长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全都干了,掉了。”果窖外有一大堆旧果篓,旁边的大片残雪,似乎在追忆这个地方往日的繁荣。回到村里,进了韩祥家。大院的一边有5间小屋,另一边是5间大屋。大屋没有完工,门和窗好像是张开的大嘴,可看到里面堆着盖房的材料。韩祥的儿子韩东华说:“1997年我结婚时盖了这房,第二年果园完了,这房就到现在也没完工。”村卫生室的吴齐祥告诉记者,近两年,村里患呼吸系统疾病的人较多,有上升的趋势,而且不好治。他说,韩祥那么艰苦地上访了一年多,许多村民还写了血书,共同委托了3个村民代表上访,现在仍无结果。那家铜厂仍然在生产,“我们可实在拖不起呀”!一位叫高清水的老大爷告诉记者:十多天前他家的牛和驴几乎同时死了,死前症状都一样,开始时像哮喘,后来闭气而死。近些日子村里突然死了好几头牲口,而前些年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
环保法律为污染受害者撑腰,此案法院正在继续进行审理。通过内蒙古偏远地区一个农民的环境官司,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然而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走上法制的轨道,依靠法制的健全。据有关部门介绍,环境民事诉讼近年来的确呈上升趋势。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10月,已经为社会提供了许多免费的法律服务。1999年11月1日他们又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62267459),已提供电话咨询近千次,接待来访、来信数十次。1997年之前,新中国刑法基本没有专门从环保角度规定的犯罪。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有关内容,体现了对环保的高度重视,一共规定了14个以上的罪名,主要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又于同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1999年全国法院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案件3009件,比上一年上升57.4%,比刑法修订前的1997年上升1.1倍。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涉及了12个罪名,比1998年增加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两个罪名。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也是我们上面所述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他认为,如果受到环境污染侵害,可以通过4种途径寻求帮助:第一步,污染侵害者和受害者双方进行协商;第二步,由污染侵害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第三步,由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第四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看来,韩祥的案子已经走到了第四步。
王灿发教授是我国最权威的环境法学家之一,曾主持或参与了我国多部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他认为,环境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一个特点就是“科学的不确定性”。即:虽然对污染还没有确切无疑的科学定论,但大家都感受到了它的影响和危害,就必须要去解决。而等到能够确定,已经受到太多的危害。关于臭氧就是最好的例子,虽然许多问题尚在争论,但已经有了多个国际公约。
至于韩祥的案子,王灿发教授说:环境法规定了“举证倒置”,就是说应该由
被告来证明自己对污染没有责任。如果被告举不出有力的、确定无疑的证据,就应该赔偿。我国有一句古话“徒法不能自行”,意思是说光制定了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不仅要有严格的执法者,更需要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
文/摄影本报记者 孙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