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1-9-20 浏览次数:668次 信息来源:
为加强环境资源法的国际学术交流,借鉴国外解决环境纠纷的先进制度和措施,促进我国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及其立法,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积极推动下,经过近两年的筹备, 于2001年9月15日-18日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了这次“环境纠纷处理中日国际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内容包括由日本和中国的学者介绍各自国家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立法和环境污染纠纷实际处理情况、论文作者发表演讲、对环境纠纷处理中的特殊问题进行讨论、污染受害者介绍实际案件、考察环境污染案件现场等。会议讨论的专题主要有:
1.环境污染及其危害形态(主要研讨环境污染的表现形式和范围以及所造成的各种危害的表现形式)
2.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的比较研究(主要进行中日两国的比较)
——立法、机构、程序的有关问题
3.环境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冲击和拓展
——环境诉讼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科学检测数据(包括环境医学、环境监测、 动植物学家的鉴定等)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的证据效力问题探讨
——环境污染危害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研究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模型研究(可以以某一种污染类型为基础进行研究)
4.律师、民间组织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5.环境纠纷中停止污染诉求与当地经济发展关系研究
参加研讨会有来自日本立教大学、法政大学、熊本学园大学、名古屋大学、京都大学、一桥大学、甲南大学、东京大学、立命馆大学、东京农工大学等10多所日本著名大学的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医学学者和公害辩护团的律师代表以及公害病受害者代表33人。中方参加研讨会的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浙江林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卫生部环境医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0多所大学和科研单位、司法机关、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医学学者和来自三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污染受害者共35人。
本次研讨会是我国首次召开的以环境纠纷处理为专题的国际研讨会。日本在本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经历了严重的环境危机后,建立了相对先进和完善的环境立法。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环境纠纷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我国处理环境纠纷的机制很不完善,不能适应解决日益增加的环境纠纷的需要。日本的环境纠纷处理机制自有其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有助于有提升我国环境法研究水平,而且对于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但我国的环境状况整体上仍在恶化。这说明我国的环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实施。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公众对于实施环保法的参与。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纠纷的解决,将是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法实施的重要方式。这次研讨会的召开,将为合理公正地解决环境纠纷寻求理想的模式,并最终促进我国环境法的执行和遵守。
我国过去对环境法的研究往往局限在学者和官员之间,本次研讨会吸收污染受害者和律师参加,使学者和官员(他们对于环境立法能产生重要影响)有机会当面倾听受害者和律师的意见,了解作为环境纠纷当事人的受害者和环境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感受和他们所经历的艰辛和困难,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纠纷的处理机制提供依据。污染受害者和律师在争取环境纠纷的合理解决上往往付出巨大努力,结果却难以令人满意,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对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的改善应该最具发言权,作为对环境立法的制定和实施能施加影响的学者和官员理应倾听他们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