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0-11-28 浏览次数:1201次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王律师:
我们受理了一起污染纠纷,原告是牛奶厂和葡萄园,被告是石膏粉加工厂。原告诉称:被告产生的粉尘、噪声和振动污染使原告的每头牛一年少产奶40公斤,并使母牛不孕,使葡萄每亩每年少产500公斤,要求被告自1996年起每年赔偿损失1000元。
我们调查后对该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各执己见,终未达成协议。我们没有找到赔偿的标准,无法结案,只好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污染对农牧业造成的损失该怎么计算?
山西省曲沃县环保局
孙国良
如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来说,你们经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决定终告之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的司法解决途径,而不应只简单地答复原告人。但如果原告人不是当事人请求行政处理而只是让环保局居间调解,就不需要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污染对农牧业造成损失的计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尚无统一的计算方法或公式。在环境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前后对比法和同类对照法来确定污染损失。
前后对比法,通常是将污染产生前的农牧业产量和质量与受污染影响后的产量与质量进行比较。在同等条件下,有污染因素后如果产量和质量比有污染因素前的产量和质量低,就说明污染对农牧业有影响。因产量和质量降低而减少的收入就是应当赔偿的价值。在进行这种对比时,一定要注意考虑不同年份的气候和自然灾害情况对农牧业的影响,而且还要考虑生产条件的改变和生产投入情况对农牧业产量的影响。
同类参照法,通常是将同一时期条件相同或相近的两个或多个地点的农牧业生产,有污染因素者与无污染因素者的产量和质量相对比。二者的差异即是污染造成的损失。当然,如果是达范围的污染,而时间又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试验对比的方法,这样得出的结论可能更可靠一些。有时甚至也可以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结合起来。
由于农牧业生产总有一些不稳定因素,所以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所计算的污染损失都不是十分准确的。因此在确定污染赔偿金额时只要求基本合理即可,而不必要求分毫不差,更不能无法准确确定污染损失为由,而对赔偿请求久拖不决。
在处理赔偿金额纠纷时,应当注意的是,有无污染的证据应当由被告排污者举证,而污染损失的大小则应当由原告排污者举证,而污染损失的大小则应当由原告污染受害者举证。
王律师
(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