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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共议公众参与环保立法——参与范围应扩展参与主体多元化

发布作者: 彭羡    发布时间:2006-8-18    浏览次数:1084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日前邀请专家学者召开研讨会,对其初步拟成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草案进行讨论。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部分省市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代表以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奥胡斯公约秘书处、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据了解,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经过半年时间的调研与论证,完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草案的草拟工作,草案内容涉及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环境信息公开与获知、公众意见征求与表达、监督与救济等方面。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有很多空白,与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形势发展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积极性还有相当差距。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如何更好参与意见,公民的环境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都需要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实现。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这一尝试具有创新性,有助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的进程。  
    在研讨中,专家们对草案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专家建议,此次草案中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多局限于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领域,而公众在环境保护的参与范围应更广泛,如自然保护区建设、资源开发等领域。同时,立法应明确环境保护中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除了公民个体的参与外,还应注重环境保护中民间环保组织、学校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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