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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破坏环境置于公民监督之下

发布作者: 郭峰    发布时间:2006-3-15    浏览次数:1144次   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公益诉讼如果胜诉,诉讼费可以申请由被告方支付,但如果败诉了,就非常棘手,原告会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 
  ■随着舆论宣传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两三年内出现环境公益诉讼是完全可能的。

    ■环境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蔡方华(以下简称蔡):王教授,今年两会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治理三河三湖等,这与此前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在精神上一脉相承,你怎么看?    •
    王灿发(以下简称王):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在措辞上与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首次明确提出了“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1981年以来,国务院就环保问题出台了5个类似的决定,都没有这样明确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主次关系。新的决定还要求,在自然资源供给不足、经济欠挞的地区,要坚持环境优先,在生态环境薄弱的地区要坚持保护优先,这两个“优先”都是过去没有提到过的,这可谓我国环境政策的历史性转变。    •
    蔡:我还注意到,国务院的这个《决定》提出,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王: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环境保护一直我们的一个瓶颈。让环境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是—个较为严厉的手段,运用这个手段会很有成效。毕竟罚款和蹲监狱对违法者来说,感受太不—样了,但是,刑法有关条款在现实中运用很不够。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根据我的观察,从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387起,而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到刑事追究的至多不超过25起。    
    蔡: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中最具威慑作用的条款形同虚设,原因是什么呢?
    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二是—些条款不够明确。比如,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和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多少则产算重大?死几个、伤几个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检察院很难去起诉。
    现在环保总局和最高法起草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正在研究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多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死几个、伤几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抓起来,这个司法解释估计今年就会出台。    •
    ■环境公益诉讼是强化环境监督的重要手段
    蔡:除了刑法的强制性没有用足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状况如何?我感觉这将是今后的一个热点。
    王: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在许多有关坏境法的论坛和会议上上屡屡被提及,今年两会上,又有政协委员就此提案,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环境公益诉讼是强化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监督的重要手段,谁污染了环境,每个公民都有权去告他,这样就没人敢轻易排放污水废气了。但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一些法律上的困境。
    蔡:我也有这种感觉。前不久,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之后,北大的六位师生提起了一桩公益诉讼,原告有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等自然物,这个很新鲜。不过好像法院没有受理。
    王:法院没有公开裁定不予受理,而是口头上表示的。其实,法院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可以以原告不适格而由不予立案的,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民诉法,诉权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的原因所在。但也不是说,公益诉讼官司真的不能打,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那么这个控告就是诉权,也就是说,法院是可以根据环保法这个实体法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审理的。
    蔡:去年两会上,梁从诫先生就环境公益诉讼递交了一个提案,但是司法界有个人大代表认为,不能操之过急,因为,如果要由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话,就涉及到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
    王:赋予检察机关诉权,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检察机关本来就应该对环境污染事故提起公诉。
    关键是要赋予公民和团体以诉权,这样才能把破坏环境和司法不作为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
    蔡:除了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之外,环境公益诉讼是不是还有别的制约因素?
    王: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对开展公益诉讼存在顾虑,担心大量的官司会涌向法院,这可能也是一个障碍。实际上,因为打公益官司是需要时间、精力和财力的,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蔡:前面说到的松花江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标的为100亿,要是官司打输了,这诉讼费可是很惊人啊。
    王:公益诉讼如果胜诉,诉讼费可以申请由被告方支付,但如果败诉了,就非常棘手,原告会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一方面,诉讼费可以限制滥诉,但另一方面,诉讼费问题也可能导致公民无力提起公益诉讼。这可能是一个两难局面,需要法律从程序上进行安排。
    ■环境公益诉讼的瓶颈亟待突破
    蔡:看来,要想运用好环境公益诉讼这个武器,还面临很多问题,立法和司法解释就有很多工作要做。
    王:修改民诉法这个过程恐怕比较漫长,我希望能在实体法或者单行法方面有所突破。国务院《决定》中明确规定的两个“优先”,应该在环境立法中得以体现,因为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政策只有变为法律才能保证它的稳定性和国家的强制性。如果环境保护法或正在修订的水资源保护法能够赋予公民以诉权,环境公益诉讼是可以发挥它在环保方面的作用的。今年两会上,也有一些代表提交了环境立法的议案,希望能够有所推动。
    蔡:王教授,乐观地看,你预计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会在什么时候发生?
    王:我相信,随着舆论宣传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两三年内出现环境公益诉讼是完全可能的。我举个例子,以前在污染侵权案中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前不久丰台的一位法官在审理地下室水泵噪音污染的案件中,就判了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且得到了执行,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这种先例也非常值得期待。
(fj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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