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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村民状告“污染大户”

发布作者: 胡喜盈    发布时间:2005-5-20    浏览次数:973次   信息来源:www.flnews.com.cn

千余村民状告“扶贫项目” 
    2003年7月17—20日,福建省屏南县1643名村民联名状告屏南县榕屏联营化工厂污染环境案在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农作物及竹林等损失1029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302万元。  
    原告称:被告亚洲最大的氯酸钾生产基地、屏南县榕屏联营化工厂是一个污染型化工企业,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1992年第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其污染造成周边地区农、林、果等作物陆续枯萎、死亡。1998年其二期工程比一期工程虽扩大两倍,但其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即投产使用,排放出大量废水、废气、废渣。因此,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7月11日将被告列入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黑名单。  
    “受污染影响的不仅仅是农作物和山林。”溪坪村村民张长建说,“工厂的废气中含有氯气和二氧化硫,严重的时候村民都觉得头疼、恶心。此外,该工厂还经常排出黑、红、黄、绿几种颜色的臭水。从1994年开始,每年部队来村里征兵时没有一个体检合格的。为了弄清榕屏化工厂的排污情况,溪坪村民曾从该厂的排污口中进行过污水取样,送到福建省监测站进行检测。在这次检测中,榕屏化工厂排污口排出污水的六价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30倍。”  
    屏南县副县长、环保局局长介绍说:县政府对群众反映的榕屏联营化工厂污染的问题相当重视,多次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分三次赔偿了农民29万元。
   
    环境遭殃,铁证如山   
    被告答辩说:二期扩建工程,从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全部符合国家标准;为了进一步降低污水的各项排放指标,2002年该厂还从德国进口了一套检测各项污水指标的设备。据统计,从建厂至今,该厂对环保设施已投资了500多万元。并且,在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历次检查中,该厂的环保工作都得到充分地肯定。因此,并非像原告所诉的该厂是一个污染严重企业。原告提出2002年7月11日该厂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黑名单,实际上仅是互联网上发布的一条未经证实的消息,与事实不符。  
    对于村民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病变。被告认为,如果该厂确实如原告所说是一个严重污染的违法经营企业,该厂的一线工人的身体健康应首先受到损害。而事实是,该厂的全体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均未发现职工有患职业病的现象。  
    庭审后,笔者去实地考察。汽车在盘旋的山路上行驶,车窗外是葱绿的林木和毛竹,山脚下是层层梯田,小河在山间蜿蜒流过,景象如画。
    而笔者在化工厂周围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连绵的山峰一片焦黄,松树和野草全都枯死,像大火烧过一样;山上一片死气沉沉的荒凉景象。      村民们说,每次上级环保部门来检查,该厂总能事先得到消息。这时,工厂的废气没有了,排出的水也变清了,但检查组一走,一切又是老样子。  
    福建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处长说:“我们以前曾到现场看过,那里确实有一些植被破坏,出现过污染的现象。化工企业需要一定的卫生防护隔离区,于是我们也提出来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一些居民由县里尽快组织搬迁”。     

     法院判决还村民公道   
    2005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受污染的事实存在,有被告厂西南面的大面积山场被枯焦现状、相关照片及屏南县政府、县委的相关文件为证。被告虽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厂环保验收合格、机械设备先进、“三废”排放达标,没有污染物泄漏事故,以及相关专家论证,证明其达标排污不会造成污染损害,但这些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被告达标排污与原告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厂边的燃煤机砖厂,排放的气体,虽然也会对山场林木造成损害,且机砖厂扩大生产的时间先后,与原告山场树木枯死的时间相近,但机砖厂排放的废气污染范围有限,与原告大面积树木枯死的状况不成比例。因此,被告关于原告山场树木枯死系机砖厂排污造成的,与其达标排放无关的理由仍不能成立。即使是达标排放,但若造成损害,被告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受损清单,是根据各个原告的自报累计形成的,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能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原告提供的1987年3月征兵情况表,证明被告厂设立以来应征青年逐年减少,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损害赔偿。该表是原告自行收集的,没有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其受被告的污染,不仅给周边环境造成损害,也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害,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和身体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原告的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其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山场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人民币249763元;三、被告应在屏南县政府批准的废渣堆放场建立后或被告与福大废渣无害处理成果投入生产后或环保部门允许的其他处理方法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清除厂内工业废渣和后山工业废渣。
    
     环境维权缘何“掉链子”   
    据环保部门统计,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1997年,我国的环境纠纷平均每年10万件左右,1998年猛增到18万件,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然而真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不足2%。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保立法,但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环境保护状况总体上仍不如人意,甚至在个别地方呈恶化态势。就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指出:因环境污染而起的纠纷正在呈上升的趋势。我认为污染纠纷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如得不到及时、合理地解决,会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把污染当成正常情况给予保护,因为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柱,出了事故群众告状,他们不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反倒拼命去帮助污染企业。有的污染企业的领导还是什么政协委员,或当地的头面人物,这样处理起来就有很大难度。“要索赔就需要鉴定原因、评估损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说,“农民自己没有能力鉴定,受污染后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哪有钱来请鉴定机构做鉴定?”    
    除来自地方政府的干预外,环境维权案件专业性太强,致使一些法官在审理时感到力不从心,难以把握,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上海天宏律师所于大江律师强调,现在环境纠纷的解决比较困难。主要表现在:污染企业的利税多,往往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而污染受害者却是分散的弱势群体,这样处理起来就很难。居民要求停止污染,这就要花钱增加设备,有的必须把企业关闭。居民受到污染后,由于不懂法,可能采取比较激烈的方式,地方政府往往不是去解决纠纷、减少污染,反而采取强制手段抓人,由检察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到法院,给污染受害者判刑。再者,污染受害者提供证据难,因为很多污染的数据如噪声的大小、种类、浓度,居民都没有仪器和设备去检测,只能凭感觉知道自己受到了污染。如闻到了臭味,听到噪声特别大、睡不着觉,或养鸡场在飞机的航线之下,鸡死了或少下蛋了,但却无法拿到法庭上作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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