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周益 发布时间:2007-8-1 浏览次数:744次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案情介绍:
荣程钢铁厂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一村,自2001年建成投产以来,常年排放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质,给周边果园、粮田造成严重污染。邵金利、张明荣一家的果园紧邻该钢铁厂,与之仅隔一高速公路和一条三米宽的小河,受荣钢排废的直接影响,其40余亩果园及 30余亩粮田自2001年起连续减产绝收。果树只开花不结果,且绝大多数果树死亡,粮食产量急剧下降,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在葛沽镇镇政府的协调下,该厂每年给附近的小高庄村和官房村村民一定数额的损害补偿,并作出2005-2007年间让周围村民逐渐搬迁的计划。在政府的主持下,当事人和荣程钢铁厂达成了和解协议,荣钢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将其果园纳入搬迁计划之列。直至2005年6月,当事人已获得了第一笔补偿款3万元。
专家点评:
因工厂排废致使农作物受害而引起的纠纷在我国可谓相当普遍,本案只是众多纠纷中的冰山一角。对于此类纠纷,当事人除了与加害者协调解决,向环保部门反映投诉,请求其履行职责外,还可以通过向政府反映情况,信访,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通过行政途径,政府可以根据污染事故的影响程度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及时对损害原因及损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污染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环境统计、排污收费、发放排污许可证、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给予处罚以及调解处理纠纷等。津南区环保局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积极着手调查,包括:1、查明荣钢建成投产以前是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定制作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没有制作,则应责令其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如果已经制作,应查明该厂是否投资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且该设施能否正常运转。2、环保局应该检查荣钢的废气是否达标排放,对于未达标的,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知人民政府决定对其限期治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3、环保局应该对申请人的受害情况予以调查,根据相应情况责令荣钢限期改正、停止对申请人的侵害,并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如果当地环保局不能及时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受害人提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环境行政诉讼,让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本案还需明确的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63条规定,除了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才免于承担责任外,其他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即使工厂合法排污,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虽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但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援助: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援助电话:010-62267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