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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 水质指标增加3倍城镇和农村标准统一

发布作者: 步雪琳    发布时间:2007-7-3    浏览次数:751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而且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微生物指标由两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两项。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106项指标中,42项常规指标属水质监测有普遍意义的项目;64项非常规指标视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检出状况不同,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项目和日期,但是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必须实施。 
  据介绍,新《标准》还增加了对制水、输水材料和贮水设施的要求,要求处理生活饮用水过程中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等化学处理剂,以及用于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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