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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抗诉 四次审理 原告却没有走到维权终点 环境维权受困因果关系难认定

发布作者: 张俊    发布时间:2007-7-30    浏览次数:830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2007年2月的第一天,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并不大,在原告席和旁听席上,坐着原告刘德胜的妻子、两个女儿、外孙女等亲属。然而,刘德胜本人却没能列席这个他努力与坚持了数年才终于得以再次开庭的审判,他已于2006年11月20日离开了人世。 
  除了原告的离世,这起案件还以其经历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抗诉,吉首市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4次审理,显得尤为特殊。然而,离此次开庭又过去了半年时间,此案仍没有宣判,案件的当事人亲属慨叹:环境官司真难打。 
  小院疑云: 
  20余户居民9人患癌 
  从吉首市人民北路往西通过一个大门,里面便是吉首市农机局和吉首市农机公司共用的院子。这是一个天井型的小院落,进入院子后便可见南北各有一栋宿舍,中间是一个长30.8米、宽11.8米的坪场。刘德胜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政局的退休干部,从1981年起就居住在朝北的宿舍内。 
  1982年以来,每年的七、八、九这几个月,吉首市农机局就会在院内为吉首地区的拖拉机进行年检和喷漆。1998年起,刘德胜及院内其他居民曾多次就喷漆和拖拉机尾气及噪声污染问题,向吉首市环保局进行投诉。环保局进行调查后,曾于1998年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吉首市农机局“在生活区、办公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喷漆)”,“限期1998年7月21日以前进行治理”,“治理措施搬迁”。但吉首市农机局并未进行整改,1999年至2001年的拖拉机年检和喷漆仍然在院内进行。 
  2000年10月,刘德胜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恶性淋巴癌。2001年8月,刘德胜再次向环保局进行投诉。吉首市环保局于2001年8月28日又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认定吉首市农机局“在单位及宿舍院内进行喷漆活动,产生含苯有毒气体,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责令吉首市农机局“喷漆过程在室内进行,尽量减少恶臭气体溢出;尽快重新选址,使喷漆活动不在院内进行”。但吉首市农机局在对农用机动车进行年检时,除了整车喷漆不在院内进行外,仍然在院内进行年检喷字。 
  刘德胜还发现,他所居住的北楼的20多户居民中,有8人先后患上癌症,其中6人死亡。刘德胜认为,癌症在此居民楼如此高发绝非偶然,致癌的原因正是喷漆过程中的苯造成的。刘德胜于2002年7月3日将吉首市农机局告到了吉首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而被告吉首市农机局则辩称,农机局是单位办公和宿舍同处一地的单位,院内场地本属于农机局,所以只要保证噪声整体达到吉首市的中等标准就可以了。对刘德胜认为淋巴癌是其喷漆所致,农机局认为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他们认为,按照科学论证,有143种化学物质可使人类致癌,刘德胜患上淋巴癌与农机局喷漆没有关系。 
  2002年9月11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吉首市农机局在生活区院内坪场进行农用机动车培训、维修、年检及喷漆作业,客观上对刘德胜及其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损害,吉首市农机局应从宣判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院内进行上述作业。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致害物质苯,但由于致癌物的原因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故驳回了原告刘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几番周折: 
  败诉理由各不相同 
  2002年9月22日,刘德胜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做出终审判决。虽然法院认为被告喷漆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苯混于空气中,对刘德胜等住户及周围环境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刘德胜患恶性淋巴癌是否因喷漆造成的,缺乏扎实证据支持,故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面对这样的终审判决,刘德胜怎么也想不通。他认为,此案既有长期污染环境的事实存在,又有8名住户患癌的严重损害后果发生,为什么被告就可以不负其应负的责任呢?他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 
  他的呼声虽然微弱,仍然得到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重视。2003年12月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抗诉书。抗诉书中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刘德胜已举证证明吉首市农机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刘德胜出现了损害的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吉首市农机局有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刘德胜患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现吉首市农机局举证不能,因而应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对此案依法再审。 
  2003年12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4年8月1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后做出判决:刘德胜举出的污染事实的两个依据,即吉首市环保局两次向吉首市农机局发出的《城市环境管理限期治理通知书》和《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不能作为认定污染事实的依据。两个通知书都没有认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而污染程度是确定污染事实最基本的依据。刘德胜没有提出环境污染的事实,即使有损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所以做出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最高检抗诉: 
  原告没等来判决的一天 
  刘德胜及其家人不服此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继续申诉。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书,认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认为,终审判决认定刘德胜没有提出环境污染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一是从1982年起刘德胜一直生活在环境严重污染的范围中;二是吉首市环保局两个通知书说明了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三是农机局承认自1982年起在院内喷漆作业,且有多人证实“院内烟雾迷漫,油漆的臭味四处流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认为,再审判决中认为的吉首市环保局向吉首市农机局发出的两份通知书不能作为认定污染事实的依据,无法律依据;再审判决认定本案“即使有损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无法律依据,故提出抗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助理检察员王宇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会对抗诉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之所以要对这起案件提起抗诉,一是因为这起环境污染案件比较典型,且农机局污染持续时间较长,危害比较大;二是因为从经济上、举证上而言,受害者是弱势群体;三是从法院这几次审理的情况来看,判决确实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然而,还未等到重新开庭的一天,刘德胜已于2006年11月20日病逝了。 
  记者看到刘德胜于2006年2月20日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信。信上说“我这个病重之人,癌魔随时都会把我拉到另一个世界去,我盼望早日得到澄清事实,早日得到司法公正,早日见到枉法者受到查处,以使我早日安心下来与癌魔做最后的抗争。我上述目的实现了,就是倒在这维权路的终点站上,为我国的法制进程做了一块小小的铺路石,我也心甘情愿”。 
  因刘德胜的去逝,这一次的开庭被推迟到了今年的2月1日。 
  案件仍未判决: 
  因果关系不能是“打一拳就流血” 
  2月1日开庭时,刘德胜的妻子、两个女儿还有外孙女及其他亲属都专程从吉首赶到了位于长沙的开庭法院。原告当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害776598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30万元。被告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延期开庭、质证。但合议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所涉内容,在确定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应涉及数额问题,所以当天庭审期间将审查具体数额。 
  法庭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本案是否实施了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加害);二是是否存在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害);三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五是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多少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就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指出,含5%以上有机溶剂可为化学致癌物。据统计,淋巴癌发病率为10万分之5.27,但此楼的发病率为9%,相当于正常情况的1707倍。而被告方则称,学理解释非特例的科学依据。如果你能证明你的癌是由苯造成,那我来证明我的排放没有造成你的癌,你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如果原告要求能够成立,那吉首市、全中国人都可以起诉农机局。如果距离30多米人会受到污染,那距离100米人就不会了?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我们对两级检察院的抗诉表现出的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表示钦佩,对上诉方表示同情。法本原情,但法不容情,不能根据同情推理来判案。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认为,我们支持这个案子就是想证明,即使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根据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有因果关系。我们希望能改变法院传统的“打一拳就流血”这种直接因果关系的惯例。目前,我国环境科学机构缺乏技术支持机构,我国必须解决环境损害案件因果关系鉴定评估难的问题。其次,为了唤起更多的人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关注和促进人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树立几个榜样。此案的申诉人刘德胜为了环境维权屡败屡战的精神,不仅令人敬佩,而且很值得污染受害者效仿。唯有如此,才能促进环境法治的早日实现。因此,为了我们自身及其后代能有一个健康舒适的环境,我们每一个人应当尽其所能,为环境、法治、社会的弱者做出一点自己的贡献。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此案仍未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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