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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维权-连某等六人诉北京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案

发布作者: 胡静    发布时间:2007-12-5    浏览次数:872次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酒楼改建工程2000年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北京某区环保局的批准。该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相邻的住宅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居民连某等六人于2001年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环保局对该餐饮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2002年3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区环保局对该餐饮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复议决定。居民连某等六人于2002年5月以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环保局对该餐饮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2002年10月,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环境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问题,即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涉及到被告举证的时限问题。
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照该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作为环境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相对人以外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司法解释又对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作出了列举,第一种情形就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其中,相邻权与环境保护有密切联系,许多环境污染发生在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显然,不仅直接相对人而且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常见的由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还有:因为环境行政机关没有对违法的环境污染人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环境保护局没有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起诉环境保护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向法庭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法庭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没有接收。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通常的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规则,不是由原告证明被告行为不合法,而是由被告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如被告没有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危险。并且,被告举证还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举证。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污染受害者务必牢记此条规定,该条款是对抗行政机关的利器。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为受害者运用好该条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笔者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委托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觉得本案还具有一点教训值得吸取。该案的审理法官曾经要求原告陪同对餐馆污染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六名原告都没有积极回应,法官也因此没有如愿进行现场调查。如果餐馆污染确实严重,原告应该提供证据给法庭,法官提出现场调查,这是原告举证的最佳机会,原告的放弃殊为可惜。举证不仅是法律分配给污染受害者的义务,更是其权利,怠于行使举证权利的后果很可能是其自身利益的丧失。

    法律援助: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援助电话:010-6226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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