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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维权:检举和控告噪声制造者——村民受搅拌公司噪声污染案

发布作者: 祝芬    发布时间:2007-5-9    浏览次数:1049次   信息来源:《甘肃经济日报•人与环境》第190期第3版

[开栏语] 为了帮助更多的污染受害者依法维护合法环境权益,为给广大公众提供更多依法保护环境、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基础性法律知识,由《甘肃经济日报•人与环境》专刊部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经过半年多的周密策划与商议。从今日起,《公民环境维权》栏目正式开设,与广大读者见面。我们的目的是旨在进一步在西北甘肃地区推进、推广《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推动我国环境法的实施。 
公民环境维权:检举和控告噪声制造者
——村民受搅拌公司噪声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02年5月,北京市紫阳福源混泥土搅拌公司建厂于北京市房山区严村镇肖庄村。该厂围墙与其西侧的8户村民住房仅有几十米远的距离,且在工厂运营期间,不分昼夜作业,机器、车辆运行以及厂内调度用高音喇叭都产生大量噪声,在影响最严重的一户村民家中测得的白天噪声值为80.7分贝,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附近的8户村民不堪忍受噪声污染,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信访办、市政府和区政府反映情况,请求处理,但均未获得满意答复。
    2006年9月,受害人之一石先生拨通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热线电话010-62267459请求提供法律援助。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诊所的学生为石先生等8户村民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代受害人撰写了向当地环保局递交的《请求对紫阳福源混泥土搅拌公司噪声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最终,当地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的规定对搅拌站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搅拌站在厂内修建隔音设施。同时环保局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就因噪声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赔偿要求进行调解,使受害人和搅拌站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由搅拌站按受害人每人每年3360元的补偿标准,补偿受害人从2003年1月至搅拌站隔音设施竣工的2006年12月底期间的损失,共计48个月的噪声污染损失补偿费。
    专家点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噪声污染纠纷案件。受害人主要通过请求环保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请求环保局对因污染引起的赔偿金额进行行政调解处理这两种途径来解决环境纠纷,依法维护了自己的环境权益。
   (一)请求环保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明确了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污染源调查,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环保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依然不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当事人可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的环境行政诉讼。
    本案中,当事人多次向当地环保局反映情况,请求处理,却未有结果。当事人可对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环保局提出请求处理的申请,这会使当事人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特别草拟了一份请求环保局进行监督检查的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挂号信的送达回执就是证明当事人向环保局书面请求处理的证据。
    (二)请求行政处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可通过调解、协商、请求行政处理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其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纠纷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理的环境纠纷有三种:一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纠纷,二是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三是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的形式,实际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到环境民事纠纷中进行的行政调解。
    本案中,当地环保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当事人之间的赔偿金额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较好地解决了环境纠纷。当然,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可以直接以搅拌站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采用民事诉讼有诸多不便之处,譬如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举证比较困难等等。由此可见,请求行政处理不失为解决环境纠纷的好办法。
                                                                                            (祝  芬)
    法律援助: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援助电话:010-6226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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