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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梁河水库污染案今日判决

发布作者: 杨波 敏婷    发布时间:2001-12-7    浏览次数:1438次   信息来源:扬子晚报

12月15日,一起备受关注的特大跨省水污染损害赔偿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临沭化工总厂连带赔偿原告谢印立等97户养鱼人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 
   石梁河水库位于新沭河干流,地处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从1993年起,石梁河水库污染问题就一直被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项提案,连续提了9年。1999年9月11日和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库连遭2次特大水污染事故,使东海县境内97家养殖户的2830箱花鲢鱼、草鱼等全部死亡。一夜之间石梁河库区死鱼堆成了小山,养殖户们痛不欲生。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渔政监督管理局委托全国渔业监测网所属的黄渤海区监测站对事故进行调查,养殖户集资4.8万元委托该站进行损失鉴定。经调查,是山东省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原为临沭县造纸厂)和临沭化工总厂排放大量污水经牛腿沟汇入大官庄闸内蓄积,在泄洪时集中进入石梁河水库,致库区养殖带的有机污染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造成鱼类窒息死亡。根据该站评估,两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0.4万元。一些养殖户因此而倾家荡产,有的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甚至还有人为躲债而远赴他乡,他们的子女因交不出学费而失学。农产们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排污企业赔偿他们的损失。 
    养殖户们于今年3月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和临沭化工总厂赔偿鱼类养殖损失560.4万元,事故调查费4.8万元,并在开庭时又提出了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为审好此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合议庭,由一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民庭的正副庭长担任审判员。在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举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激烈地辩论。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谢印立等97名原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石梁河水库发展网箱养鱼行为应得到依法保护,黄渤海区监测站具有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资格,其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调查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两被告因不能提供原告所受损失是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证据,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由两被告承担责任,遂依法支持了97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杨波  敏婷)《扬子晚报》  2001年12月14日 
(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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