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新闻中心 >>媒体报道 >> 不堪邻厂噪声自缢 受害方获精神补偿
详细内容

不堪邻厂噪声自缢 受害方获精神补偿

发布作者: 黄冀军    发布时间:2004-3-29    浏览次数:1055次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我国首例不堪忍受噪声污染自缢案日前结案,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支持了受害方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要求。在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文臣等四名被告赔偿三原告13495元的基础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何文臣等四人给付宋富华等受害方精神抚慰金两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居住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塘坊村的何文臣自1995年开始在自家院内开办双兴饮料厂,后张会敏、张学敏和吴民成相继加入,合伙经营。因该饮料厂使用农用三轮车和铁轱辘车运货,噪声较大,致使相邻居住的宋富华之夫万田林患上神经症。双方就噪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但该问题未能得到解决。2001年7月,万田林自缢身亡。 
  2001年8月7日,经迁安市环境监测站现场测试,双兴饮料厂装货车发出的噪声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乡村生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2002年4月,宋富华与两个儿子将何文臣等四人告上迁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噪声侵害,赔偿万田林的医疗费和因万田林自杀身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3万多元,并给付三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兴饮料厂产生的噪声超标,构成对原告及万田林生前的侵权,对万田林为治疗神经症而开支的医疗费应予赔偿。万田林死亡与噪声干扰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可酌定由何文臣等四人赔偿宋富华等三人因万田林死亡所致经济损失的30%。因此,法院判决何文臣等四人停止对原告的噪声侵害,赔偿原告1349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的费用,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宋富华等三人认为,法院应支持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何文臣等四人认为,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饮料厂噪声污染致使万田林患神经症证据不足,且神经症患者具有行为能力,神经症与自缢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唐山市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有关医学资料表明,噪声可能导致神经症,双兴饮料厂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排放噪声超标,且何文臣等四人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万田林患神经症系其他原因所致;而万田林生前曾多次与该饮料厂交涉噪声侵权问题,一直未得到合理解决,他还曾对村里人表示噪声污染使他实在难以忍受,因此,可推定其自缢有患神经症后不堪继续忍受噪声侵害的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万田林之死与噪声污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并无不妥,判令由何文臣等四人赔偿30%的死亡损失并无不当。而宋富华等三人长期遭受饮料厂噪声污染的侵害,精神上有一定的损失,尤其是万田林患病直至死亡给三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故对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适当支持。 
(GW01)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