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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受害者打官司多败诉 专家建议尽快对环境诉讼立法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2-11-5    浏览次数:4399次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高涨,由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针对这一现象,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学者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及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专家,于1998年10月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旨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执法水平,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正当权益。该中心成立以来,已免费提供法律服务4000多人次,支持30多起污染损害案件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让上诉者、办案法官和原告律师普遍挠头的,是环境诉讼太难了!参加研讨的人士指出,以下障碍严重困扰了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是举证难。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都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都已时过境迁,所采的样品都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加上群众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取证时,往往为时过晚。
        二是起诉难。一方面,污染受害者大多数是农民,受损害后本已经济拮据,高昂的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用使他们难以支付;另一方面,污染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看不见的地方保护使得诉讼难上加难。资料显示,环境诉讼案件中,十有六七是本应得到赔偿的污染受害者败诉。其中的原因相当复杂。有一位审理过环境案件的高级法院的法官坦承:我们也想判受害的当事人胜诉,但来自法外的力量太大了,我们法院也没办法。
        三是鉴定评估难。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在污染危害发生以后,受害者难以及时找到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因为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即使是有资质的机构,也大都是官办的事业单位,通常不接受普通受害者的委托。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结果时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无所适从。
        参加研讨的代表指出,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环境诉讼给予足够重视,多管齐下,清除环境诉讼中的障碍。
        一是防患于未然。地方政府应该切实摆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而盲目招商引资,更不能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
        二是尽快建立专门的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并规范鉴定评估行为。专家们建议,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的鉴定办法,成立专门的专家库,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污染证据、损失证据。专家们指出,由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是目前最权威的污染监测机构,在环境诉讼中应当有所作为:一是及时、客观、全面地对污染进行监测,二是在需要时向法院出具监测结果。
        三是尽快对环境诉讼进行专门立法。代表们指出,今后一个时期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会越来越多,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使解决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有法可依。如此,不仅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必将大大提高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力地推动全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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