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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5-11    浏览次数:699次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省森林、矿产、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流失治理、生态农业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我省自然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等原因,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现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和领会《纲要》精神,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国务院继1999年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后,又发布了《纲要》。《纲要》高度概括、总结了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了新世纪做好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指导我们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纲要》,是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的需要,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需要,是坚持城乡生态环境并抓的需要,是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绿色经济强省目标的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要以《纲要》为指导,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正确处理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环境资源价值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彻底扭转先破坏后恢复、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努力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纲要》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详细宣传教育方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宣讲会、研讨会等形式,认真宣传《纲要》的精神;教育部门要在相关课程中加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使青少年从小就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强舆论监督,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

  三、全面实施"三区"保护战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各地要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完成生态功能区划,积极创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功能良好区;要明确各区的保护目标和任务,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推进,采取抢救性保护、强制性保护和积极保护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我省生态环境的安全。

  (一)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对江河源头区、重点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等对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生态功能区,要实施抢救性保护,实行严格保护下的适度利用和科学恢复。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要停止一切导致生活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工程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当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二)管好重点资源开发区。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为手段,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实行强制性保护,防止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重大破坏,把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凡是由于资源开发可能导致严重生态破坏的区域,要严禁开发,实行强制性保护;凡是由于资源开发可能产生生态破坏的区域,要严格限制开发,使资源开发活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资源开发对生态的破坏;凡是资源开发对生态影响较小的要积极引导,使资源开发和利用更加科学、合理。要落实"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基本原则,各类资源的开发,必须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必要的限期治理措施,对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进行及时恢复与重建。

  (三)积极保护生态功能良好区。以试点、示范工程和自然保护区为突破口,对生态功能良好区和农村生态环境实施积极性保护。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生态县建设为重点,继续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以环保模范城、园林城市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城市生态建设试点;以综合治理化肥、农药、农膜、禽畜粪便污染,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切实抓好环境优美城乡(镇)建设试点。通过积极的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和恢复生态良好地区功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好循环。

  四、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抢救性地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社会在加速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中,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的最好"避风港",对保护水土、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设自然保护区是多年来我省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天然林、重要水源涵养地和重要湿地,抢救性地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结合云南省野生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加强全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工作。"十五"期间要努力使全省新增自然保护区面积80万公顷,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确保我省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五、拓宽投资渠道,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同时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手段,优化资源配置,推行有偿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征收排污费和逐步开征资源补偿费;要努力采用贴息和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同时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长期优惠贷款,努力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和个人以有偿或者无偿方式,直接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六、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和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对策措施,并将规划纳入本地和本部门的计划。省政府责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今年内制定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同时,各地要抓紧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功能良好区。"三区"的建立,先由各地提出申请,省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三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三区"的指导、管理、保护与监督;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依据"三区"生态功能要求,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提出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努力促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七、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统一立法、统一规划和统一监管"的要求,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和旅游等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强自然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和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保护措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项目,应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评审,坚决制止。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还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八、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生态保护的立法与执法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目标。要在认真执行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近年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抓紧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积极开展经常性的生态环境监督与执法检查活动,运用法制手段,强化保护,依法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活动,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努力保护好云南的生态环境,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奠定坚实基础,为国家全面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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