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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4-19    浏览次数:754次

一、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执行,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自治区环保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三、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制定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文件、措施,经指出后拒不纠正的;
(二)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处理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加重的;
(三)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假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名义强行指定环保产品的;
(四)违法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的;
(五)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保职责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拒不改正违反环保规定行为,或者屡纠屡犯的;
(三)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而产生国家赔偿后果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七、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应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
八、行政领导依法批准执行的案件,执法人员擅自变更执行决定,对所发生的行政诉讼和造成的行政赔偿,由擅自变更的人员承担责任。
    九、执法人员违法失职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
    十、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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