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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4-11    浏览次数:726次

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装备技术的发展,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鼓励企业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环境保护事业的需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出的新环管字〔1993〕211号文《关于加强对环保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直接从事环保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在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和办理申请考核推荐手续,在获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证”后,方可在全疆各地进行生产、销售环保产品的活动。

    三、进行注册登记和办理申请考核推荐程序:

    1、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考核推荐申请表”。

    2、提交以下文书供审核:

    (1)批准生产部门文件;

    (2)产品规格型号、生产规模和销售地区;

    (3)产品技术指标的测试报告;

    (4)鉴定部门文件;

    (5)当地工商部门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6)产品外型彩照四张(10寸)。

    3、外省来新疆从事环保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含已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领取“环保产品认定证书”者),亦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注册登记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登记表、申请书及有关文书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考核推荐申请表”内加注审核意见,作为产品认定的初审意见,以备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做好申请考核推荐环保产品的审定工作。

    1、对环保产品的审定要遵循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确保对污染治理的效果。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内有关专家组成。

    3、申请认定的环保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注册登记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产品考核推荐申请表;合法的产品技术标准;产品测试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测试单位出据);产品说明书与图纸;用户意见(不少于三个单位)。

    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产品,由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标准局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证”,并在有关报刊上分批公布获得“证书”的单位和产品目录,允许在全疆内销售。

    六、加强对环保产品的经常性监督。

    1、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对获取国家及省、市、自治区环保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在当地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其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给予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警告并向发证部门建议吊销其“认定证”。

    2、为了提高治理效果,减少污染,各地、州、市环保和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使用未获得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证”的环保产品;排污单位若使用未获得“认定证”的环保产品,又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当地环保部门不予验收,更不能拨给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及治理污染源补助资金,并追究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凡未领取自治区环保局会同自治区标准局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证”的单位,一律不准在全疆范围内生产、销售其产品,违者将给予处罚。

    5、本实施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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