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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3-15    浏览次数:685次

为保证我省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和重点项目区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大力发展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县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30%以上。全县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重点项目达到95%以上。全县有林地面积占到林业用地面积的80%。项目区达到95%。全县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实现退耕还林、还灌、还草。
第二条 全县草地建设速度每年达到2%,“三化”草地得到恢复和改良。
第三条  全县水资源要确保可持续开发利用。全县重点河流河道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四条 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达到60%以上,重点治理区达到90%。全县土地沙化治理率达到60%,盐碱化治理率达到80%,项目区沙化治理率达到90%,盐碱化治理率达到90%。
第五条 全县人均基本农田占有量达到2亩以上。重点项目区水浇地、节水微灌地、沟坝滩地占基本农田地30%以上。全县节水面积占水地面积的50%,重点项目区达到80%。
第六条 全县秸杆还田率达到70%,重点项目区达到90%。全县配方施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但80%,重点项目区达到90%
第七条 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步缩小与全省的差距,达到全省平均的8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全省平均数。
第八条 全县农民人均占有粮食达到400公斤以上。
第九条 全县农村经济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确。
第十条 全县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一条  全县农产品商品率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二条  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要控制在10.83‰以下。
第十三条  全县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
第十四条  农村文盲半文盲率限制在2%以下。
第十五条  全县农村成人受职业教育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率大于30%,重点项目区达到50%。
第十六条  全县村村通电、通机动车;80%的村基本解决人畜吃水,重点项目区全部解决。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省计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晋政发(19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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