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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3-15    浏览次数:634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黄超雄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区环保工作近几年来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全区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防治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实现“一控双达标”的目标困难很大。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深入实施,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决定:

    一、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针对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环境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短期行为,各级政府应重点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在西部大开发中所处地位的教育,加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教育,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增强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使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监督作用,及时褒扬先进、鞭策后进。

    二、进一步加大治理的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抓紧工作,加快治理污染的步伐,确保“一控双达标”任务的完成。同时,要认真抓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生态环境建设,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项目审批程序和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包括引进、合作、合资、扶贫项目,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都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严把立项和验收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和投产使用,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执法的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把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资金,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管好用好排污费。自治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年内建立环保基金制度,增强政府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的调控能力。要研究制定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投资环保事业的新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亲自抓,负总责。要严肃政纪,对由于工作不落实而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要责令有关负责人做出检查;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重要决策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倾听广大干部群众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为群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条件。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严肃对待。对我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此次检查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东方企业、宁夏宾馆锅炉房等单位的污染问题,自治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要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抓紧整改,妥善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在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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