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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3-15    浏览次数:709次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周围间接或直接排放污染抵御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相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民用构件加工厂、机动车修理厂等营业场所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营业地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信宅楼底层不得从事有污染的餐饮业。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己在信宅楼底层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凡污超标的,由环境污染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责令搬迁;

(二)禁止在距离居民住宅小区、信宅楼、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100米区域内,学校200米区域内兴办产生较大异味、恶臭或高噪声、高振动的加工厂(点)和娱乐场点。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台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炉灶必须使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烟法排放必须棕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和设施,并设置专门的排放烟囱。烟囱的高度和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禁止在商业区行人街道、讪区主要街头道貌岸然和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散热装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水管网进水标准,严禁将残渣、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将污水直接排入周围地表现水体的,应当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经环境污染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许可后,方可排入;

(七)因体废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划行政区部门批复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及工商行政部门申办有关证照。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式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实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凡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到市环保局审验《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交纳排污费。

饮食娱乐服务业在营业中,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 对污染超标且扰民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书,被限期整改、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期完成整改、治理。

第十二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经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主件。被子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良,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为法第五休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粉法第六条 (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粉法第六条 (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工成治理任务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未;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未;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申报和审验,并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办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三未规定的,逾期未缴纳或拒绝疑义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疑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用滞纳金外,可处以1000元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生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职权的,由公安机痒依法追究其弄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处长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搠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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