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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发布作者: 宗边    发布时间:2011-2-22    浏览次数:2855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严格限制开发建设活动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手段。多年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频繁进行调整或被非法侵占,部分物种的栖息地受到威胁,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

  针对自然保护区内不断增加的开发建设活动,《通知》要求:一要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备案。二要严格限制涉及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限期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进行清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监管。三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四要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使用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依法确定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禁止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于管理不善、保护不力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条件或失去保护价值的,要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于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为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通知》要求:一要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要在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将河湖、海洋和草原生态系统及地质遗迹、小种群物种的保护作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重点;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间的联通性;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二要加大资金投入。国家级保护区的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发展改革委在现有投资渠道中统筹安排,能力建设由财政部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要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要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三要增强科技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卫星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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