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丁冬 发布时间:2010-11-25 浏览次数:2258次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颁布
今后辽河水质将定期公布
中国环境报记者 丁冬 沈阳报道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获得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全面实现辽河干流生态化和城市段景观化的治理目标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辽宁省人民政府和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辽宁省人民政府和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辽河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
《条例》规定,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河道险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湿地恢复、河道城市段景观建设等措施,对辽河保护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加强辽河水污染防治,组织辽河水质监测,严格水污染排放控制,定期公布水质状况;在辽河支流汇入口发现水污染超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应结合水文、水质、生态监测站点和断面,建立辽河保护区综合监控网络体系和水环境、河流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及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实现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
《条例》还规定,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不予处理或者未能有效遏制的;未采取治理措施,致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达标排放、河道畅通、植被恢复等治理保护任务不能落实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在辽河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以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
为探索流域管理新机制,今年初,辽宁省成立了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据了解,辽宁省在辽河流域“划区设局”之举,在全国河道管理与保护方面开创了先河,标志着辽河治理和保护开始进入休养生息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