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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4-11    浏览次数:164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建设,部分双重领导单位的科研、监测、教育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补助,以及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站,国家重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补助。
    第四条  对以下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将视基本建设投资情况酌情给予建设补助: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的重点自然保护区和重点自然保护项目的建设。
    (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放射性废物设施的建设。
    (三)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宣传教育设施等的建设。
    第五条  对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补助投资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种业务用房建设和科研、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
    第六条  环境保护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前期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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