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6-27 浏览次数:1306次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防城港区,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局、林业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加强金花茶资源 保护和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金花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金花茶是国家一类保护的珍稀植物,被誉为“茶族皇后”和“植物界的大熊猫”,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是我区的宝贵资源财富。一九八四年国家颁布《森林法》以来,各地对保护金花茶资源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近两年来,乱采滥挖金花茶。大
肆收购、倒卖金花茶及其茶叶的情况不断发生,严重破坏了金花茶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为了坚决制止上述违法行为,加强金花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金花茶分布较多的防城、龙州、宁明、崇左、扶绥、大新、天等、隆安、邕宁、武鸣、田东、平果县,凭祥、钦州市和南宁市郊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责成林业、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花茶资源的管理。要对群众进行保护金花茶资源和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纠正“野生无主,谁采谁有”的错误思想。提高对保护珍稀野生植物资源重要意义的认识。发动群众订立保护金花茶资源公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金花茶的保护工作。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进入金花茶产地采挖,收购金茶苗木、种子,接穗及枝叶,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因科研、展览、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采摘金花茶的,必须报经自治区林业和环保部门批准,并到当地林业和环保部门办理采摘手续。未经批准擅自采挖金花茶及其茶叶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管理办法及处罚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局另文下发。
三、金花茶的苗木和产品的出口,必须向自治区林业、环保主管部门申报。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口。
四、凡需开发利用金花茶资源的单位,事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科研部门对所拟开发利用的金花茶资源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在确保金花茶资源的自然增殖不致受到影响的前提下,向自治区环保和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发,由当地环保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开发利用金花茶及其产品的一切生产和经营活动。违者,由当地环保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