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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审批权限的决定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6-15    浏览次数:1290次

各地、市、县环保局,柳铁环办:
为了加强对我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管理,理顺各级环保部门对开发建设活动审批关系,促进我区经济建设有序、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各类开发区建设、围海造地、乡镇及街道企业、旧城改造以及在建设和建成后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活动)均应执行本决定。
二、凡属下列情况,需报区环保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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