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环境法律 >>环境法律 >>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详细内容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06-6-5    浏览次数:907次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云发〔1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环保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综合性、区域流域性、重点工业污染源、环保产业和环境保护示范工程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环保项目。


  第四条 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科学决策、集中使用、分级负责、讲求实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有关单位提出书面项目申请,填写《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核,按程序上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 省环保局根据项目申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投入后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纳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七条 安排到各地、各单位的项目,由同级环保部门与实施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定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要求和进度完成。


  第八条 省环保局要加强对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底对重大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省环保局要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一条 省环保局每年初将上一年项目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纪律、挪用资金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