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3006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商务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16件规章。具体如下: 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二、废止《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运发第461号); 三、废止《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 四、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同意,废止《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28号); 五、经商外汇局同意,废止《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 六、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 七、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八、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九、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30号); 十、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十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废止《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 十二、废止《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7年第17号); 十三、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十四、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十五、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十六、废止《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六)》(商务部令2012年第10号)。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下一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