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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作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6-9-21    浏览次数:1887次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商务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 对5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四)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同意,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


  (五)废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


  二、对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二)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组织机构代码”。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二)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二)中的“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中的“取得国际货代资格证书人数”。


  (三)删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删去《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商运字〔2006〕122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集团化公司有其所属分、子公司使用集团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


  (五)删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税务登记证”。


  此外,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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