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祝文贺、刘湘 发布时间:2017-1-19 浏览次数:11119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南岭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南岭山脉的核心,在乳源瑶族自治县与湖南省交界地带,是广东唯一的原始森林,保存着最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在该保护区,一条由韶关市乳源县南岭国家森林公园通往广东第一高峰石坑崆(海拔1902米)的旅游公路,未做环评、未做水土保持方案、直接穿过了保护区核心区。
广东省林业厅在2012年1月经调查后,叫停了上述工程的违规施工。
2016年初,CLAPV接到广东鸟兽虫木发来的相关材料,中心环境公益志愿律师祝文贺、刘湘代理该案。并于2016年1月,指导NGO向有关部门申请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批复、功能分区图、公路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复、公路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行政处罚及执法文件等材料。经初步调查,确认被告为深圳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NGO在CLAPV的帮助下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南岭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以及申请停止公路建设的法院禁止令,并且要求立即停止公路建设、生态修复恢复原貌、赔偿生态功能期间功能损失费,向公众道歉。
2016年2-3月,NGO申请的政府环境信息陆续收到官方回复,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明确,该公路修筑在核心区,基本没有任何手续,包括环评。鸟兽虫木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CLAPV)作为支持起诉单位,自然之友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4月,清远中院组织证据交换,广东环保基金会在环境公益诉讼公告期内申请加入共同诉讼,并追加乳阳林业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当日并未进行证据质证,宣布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请原被告等候通知。
在静候法院通知的同时,被告也表达调解意向,与两原告进行协商,几次均未谈妥,后按法院要求提供了专家名单。11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广东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环保督查,将详实的材料发给督察组举报后,仍无没有音讯。
2016年12月29日,原告接到清远中院的调解通知。考虑到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管理体制的重合交叉以及林业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职能混乱的背景,考虑到南岭被毁生态环境的价值算损失鉴定的复杂性以及生态修复的专业性和长期性,考虑到诉讼实际存在的各种风险与执行的困难,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要实现的最低目标和长远目标等,综合考虑,认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是最有利也是最合适的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谈判,被告承诺停止使用公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用途,愿意支付500万用来修复南岭核心区非法建路造成的生态破坏,账户设置在法院,并且接受社会监督、向公众赔礼道歉。原被告2016年12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按照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调解协议需要公告,2017年1月14日,人民法院报公告调解协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中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