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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诉鸡西市环保局撤销书面答复--公开环评需签保密协议一案

律师: 王文君    发布时间:2016-12-1    浏览次数:3522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原告王女士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柳毛乡中心村,该地区石墨资源丰富。黑龙江省鸡西市,石墨资源总储量5.4亿吨,石墨年产量约占全国石墨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是我国石墨产品重要生产基地。

污染企业鸡西长源矿业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宝安集团旗下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鸡西富祥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是集石墨采矿、选矿、产品深加工、新能源材料、特种碳素材料及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石墨产销企业。该公司座落于石墨资源十分丰富(已探明储量在3千万吨以上)的鸡西市恒山区石墨产业园区,注册资金5千万元,项目工程总投资1亿元,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年处理石墨原矿能力60万吨,年产高碳石墨5万吨。

2015年3月9日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原告来电,反映其村被鸡西长源矿业有限公司等石墨企业常年污染,工业废水围绕其村及附近村庄外排,汇入穆棱河,进入俄罗斯境内。由于企业常年累月采矿,防护措施未到位,甚至私设暗管、渗坑等违法排污,固废处理不当,致使中心村地下水及地表水受污染严重。经村民自行检测饮用水水质石油类等污染严重超标,致使村民很多人患癌症,其中原告王桂英一家有三口人因环境污染罹患癌症去世,其余患心脑血管病一死一残;村民的耕地和养鱼池也遭受到严重污染经济损失惨重。常年采矿同时也引起大气污染,工业烟尘、粉尘、异味弥漫,令人窒息。村民到处上访反映均杳无音讯,当地环保局接到举报也只是对企业罚点钱了事,对污染一事置之不理。该地区的污染事实曾被中央电视台报道过,但村民饮用水污染仍未得到解决。村民反映水桶里都飘着一层油,含有石油类污染物,常年饮用这种水导致该村癌症高发。有条件的村民到十多公里的山区打泉水回来喝。

案件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该案后,指派中心志愿律师王文君到黑龙江省鸡西市两次实地走访村民及污染企业,先后申请了近10份信息公开申请,提起5起行政诉讼。其中,2015年5月14日向鸡西市环境保护局环申请信息公开鸡西长源矿业有限公司《年开采石墨原矿60万吨及配套选矿厂(高碳石墨5万吨/年)选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鸡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21作出答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涉及企业生产工艺等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您可与企业协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到我局查看环评报告…”。收到该答复后王女士不服该答复内容,于2015年9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2016年1月24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鸡西市环保局作出书面答复违法撤销答复,责令15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法定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王女士于16年3月14日收到鸡西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本案简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鸡西市环保局是该环评的审批单位,应向其递交信息公开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3]103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因此,即便该环评部分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环保局也应当将删除涉密的版本向申请人公开。

本案被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拒绝公开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据此,被告首先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环评报告书涉及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其次,即便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应当是被告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审查商业秘密是否成立,不应将该责任推卸给原告。再次,经被告审查后,即使环评报告书部分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应当公布删除后的版本。因此,被告作出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其拒绝公开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王文君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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