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6-4-12 浏览次数:4143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及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育中心支持起诉的自然之友诉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路公益诉讼一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清远中院”)立案受理,4月8日,该案一审证据交换。
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四组证据分别证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修路的事实、造成生态破坏的程度以及生态破坏存续时间、新建道路占用林地生态损失价值及生态生态修复费用等内容。被告提交四组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公路符合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属消防通道、得到政府扶贫资金支持、负责涉案道路建设的为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等内容。
因案件出现新进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3月28日向清远中院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追加乳阳林业局为共同被告,清远中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同意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并同意追加乳阳林业局为共同被告。因此,并未当庭质证,原定于4月15日的开庭时间延后,具体时间法院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