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Center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Pollution Victims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工作领域 >>支持案例 >>其他 >> 诉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开庭
详细内容

诉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开庭

律师: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4702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律师代理的张洪流、高天一诉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于2015年10月29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
     海南省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2008年4月28日取得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环评批复,2008年11月开工建设,2010年6月投入试运行。项目投入使用至今,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处理处理渗滤液,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自动检测系统,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投入生产5年多时间,虽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但被告没有对其进行过处罚。原告系垃圾处理场周边居民,垃圾场的违法运行使其深受其害,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已逾两个月时间没有履行,且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庭审中,被告称“已指定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依法查处垃圾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递交了申请、申请所要求的是否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可否指定下级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的处理情况是否告知了原告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小时。该案将择日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2:00— 4:30 

联系热线:86-10-62267459

公司邮箱:office@clapv.org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点众互动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