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4570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环境公益志愿律师戴仁辉代理的张洪流诉万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于2015年11月2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万宁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通过《关于迁建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报告》(万府[2012]60号),2012年11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原告是居住于万宁市石梅湾旅游度假区石梅湾九里一期的居民,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关于迁建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报告》”,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答复称“申请的《关于迁建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报告》(万府[2012]60号)文件的公开属性为‘此件不公开’”。原告认为此答复与法不符,理由如下: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万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是万宁市城乡建设的重大事项,涉及到社会公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信息公开范围。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
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告对原告的答复为“此件不公开”,但并未说明任何理由。既然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不予公开范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就应当说明理由,因此,被告的答复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重
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情况均应公开。另海南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
公民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即使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在上述1、2、3中所述范围之列,现原告因其生活相关申请公开,只要该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均应公开。
被告称“该信息是请示省政府的上行文,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
双方围绕公开、不公开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辩论。
期待该案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