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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保部门为何屡屡成为被告?律师: 夏振鹏 发布时间:2015-8-18 浏览次数:4482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刘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针对一审法院裁定原告刘某某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这个理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代理人就上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是适格的原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三、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具体区分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厉害关系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和有事实上利害关系人。所以,只要行政行为导致相关人的利益受损,就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四、大兴区环保局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是事实。超市在没有环评手续的前提下,擅自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长期以来一直对上诉人造成侵害,导致上诉人失眠、健忘、头痛,精神几近崩溃,头像要爆炸一样,主要是低频噪声的影响,低频噪声穿透力强,衰减小,对人身体影响最大。而受害人(上诉人)之所以受超市排放的超标噪声的影响,原因在于大兴环保局长期的不作为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