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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孙菊红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验收违法案开庭

律师: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2-10-15    浏览次数:5510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我中心支持帮助的孙菊红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验收违法案于2012年9月24日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中心指派志愿律师戴仁辉为孙菊红提供法律帮助。9月23日晚戴律师到达南京后即与孙菊红的另一代理人黄建新、孙菊红的丈夫郑国民进行沟通,根据案件新情况重新梳理需要提交的证据。9月24日上午,向南京中院提交了证据以下证据:1、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年染整坏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2、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法[2012]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0)沧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合兴污水处理厂根本就没有建设和运行,验收违法;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行终字第007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合兴污水处理厂根本就没有建设和运行,验收违法;5、2010年7月20日苏州市环保局的行政上诉答辩状。证明合兴污水处理厂根本就没有建设和运行,验收违法;6、2011年5月11日江苏省环保厅对刘云仙作出的苏环告字[2011]8号《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依申请不予公开告知书》。证明按环评报告的要求,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年染整坏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应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而第三人根本没有建,被告却进行了验收,所以验收是违法的;7、媒体报道《污水处理厂旁边的癌症村》,证明因被告的违法审批和验收,使不存在的合兴污水处理厂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运行至今,对村民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8、媒体报道《污河之争引发的信任危机》,证明因被告的违法审批和验收,使不存在的合兴污水处理厂上了合法的外衣运行至今,对村民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基本案情:
     孙菊红是张家港市锦丰镇洪桥村村民,与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相邻,张家港市合兴污水处理厂位于洪桥村,合兴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噪音、废水、恶臭气体,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江苏省环保厅苏环管【2003】201号《关于对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年染整坏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三、2.明确指出:本项目所有废水必须进合兴污水处理厂集中达标排放。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年染整坏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以下称《验收意见》)中三、2.称“合兴污水处理厂厂界氨、H2S、臭气”,三、2、称“合兴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中PH值及色度、”。。。。。。《批复》和《验收意见》中均赋予合兴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重要地位,显然,作为一独立的污水处理厂不管其由谁投资设立,也不管由谁主管,其与企业的内部设施、设备是有明显区别的。在村民黄建新与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中【(2010)沧行初字第0015号】,被告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均承认合兴污水处理厂只是有一个营业执照(显示为合伙企业)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0)沧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书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行终字第0075号行政判决书均认定合兴污水处理厂实际上不存在,合兴污水处理厂只是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此,《批复》中所说的本项目的废水就排进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厂子里,《验收意见》中也对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厂子的厂界氨、臭气、出口废水进行了监测验收。
     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根本没有进行建设和运营的污水处理厂作为年整坏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扩建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报批,并取得《批复》并通过环保验收,因合兴污水处理厂对村民所居住环境和附近水体造成污染,村民黄建新曾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合兴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手续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诉讼时,各有关部门绞尽脑汁,想出各种各样的招术推托责任,把本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使合兴污水处理厂巧妙的从人间蒸发。既如此,被告对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批复和验收,致使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对环境主管部门称废水“已进入合兴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对周围居民则称此为其内部污水处理设施无需有单独的环评及批复,就这样,该厂(合伙企业)从2002年一直非法运行至今,对周围大气、土壤、水及居民的人身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及损害。孙菊红作为居住在厂子附近的居民当然也深受其害。孙菊红得知《批复》和《验收意见》后,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维持了《批复》和《验收意见》。孙菊红依法向南京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验收意见》违法并予以撤销。
     24日下午3:15分,该案按时开庭。因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本案与利害关系,为查清本案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张家港市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体资格、环保竣工验收行为对事实的认定、验收程序、适用法律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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