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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指派戴仁辉律师前往云南德钦调查江坡铁矿对周围环境生态影响情况

律师: 戴仁辉    发布时间:2011-9-21    浏览次数:5382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佛山乡江坡村村民来邮来电反映德钦高原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江坡铁矿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地质构造,威胁其生产、生活、居住等问题。刘金梅律师遂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发出的关于该污染案件的  
     媒体邀请函。经与村民代表及记者联系,中心指派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律师于9月6日前往德钦对此污染案件进行调查。
     9月6日下午5:30戴仁辉律师抵达迪庆,与从昆明赶来的云南信息报记者杨华军、春城晚报记者谭江华及去昆明反映情况的村民代表会合,晚上,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和交流。9月7日上午8:00从迪庆出发前往德钦县铁矿及江坡村,由于全是盘山路且正在修路,大部分路面已变成坑坑洼洼的泥土路,所以下午约5:00才到达矿山脚下,我们一行人在214
国道上远距离的察看了一下矿山的状况:矿山在江坡村西侧九龙河(山上的一条小河)近澜沧江入口地段的河两岸,澜沧江东岸,紧邻澜沧江边,距江心约400米,澜沧江西岸是214国道,矿山的东面是江坡村,距矿山约1500米。部分山顶的植被和表土已被剥离,光秃秃的一片,有一些矿渣直接倒入澜沧江。江坡村的海拔约3000米,从山脚下到山上的江坡村约有15公里的盘山路,路宽只能通行一辆车、碎石土路、随时都有石头落下、且昆明来的信息报的司机说他恐高,车上所有的人把心都提到了嗓子眼,所以约7:00才到达村里。在村委会戴仁辉律师向村民代表及其他村民介绍了中心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法律问题并听村民讲述了一下整体情况:该村村民除两个上门女婿是四川人外,全是藏民,共有687人,145户,但受影响的主要是该村离铁矿比较近的一、二社村民。矿业公司与村民2003年10月6日签订《江坡铁矿开发协议》后,便开始建设并于2004年10月开始采矿。双方约定了在铁矿前期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建设期1年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村民以工补农费(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三年补助村民以工补农费两万元。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补助村民以工补农费5万元。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在5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万元。2013年10月1日至2033年10月1日只要矿山进行生产经营,每年补助给村民以工补农费10万元,矿山生产期限为30年。村民不得无故影响铁矿生产经营等。但据村民讲,当时村民们是反对开矿的。反对开矿的原因有:一是矿区乃本村格尼山神的圣地,而江坡村全体村居皆是虔诚的佛教徒,对神山历来保护;二是此矿区恰好地处江坡村坝下方,如对其开采势必危及江坡村的地质安全。而且,该矿区所在地地质疏松,生态环境极为脆弱,正因为如此,上世纪六十年代,国家修建214国道时,原国道是在澜沧江东岸江坡村下边,因该地段的特殊性,国家都无法保证此路段正常通行,从国道K51公里处到K59公里处短短8公里的地段间,巨额投资修建了两座跨过澜沧江的大桥,把国道改道在澜沧江西岸,其原因就是为了避开江坡矿区这一带疏松而脆弱的地质地段。矿业公司2005年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05年9月17日,在九龙河左岸首采区的1号、3号采矿硐间山体陡崖突然发生崩塌地质灾害,崩塌形成一个宽约150米、高50——100米,厚10——15米,堆积物约15万立方米的巨型崩塌体,矿体和上覆岩层总塌方量超过100万立方。崩塌撒落物大量堆积在九龙河内,若在该流域大量降水,很有可能诱发泥石流地质灾害。崩塌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地质因素:矿区所处的位置地质结构较为复杂,地形坡度陡,且有较多陡崖分布,地貌类型复杂,矿区地质环境质量较差,地质环境条件相对较脆弱,在外力作用下,易打破原有的平衡结构,造成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其次是人为因素:矿山在采矿活动中未充分考虑到倒转后的矿层顶板较薄,岩体工程地质条件较差,矿体内所夹的软弱结构面和矿层与顶、底板间构成的不利结构面,在采矿活动中,使这些结构面逐渐失去平衡而产生变形、位移。在这期间,矿山未能做好有效的监测工作,任其自行发展,最终产生崩塌地质灾害。2005年9月22日江坡村委会向政府部门提出《关于要求江坡铁矿作业对江坡自然村所在地地质结构影响做出安全评估的申请》,政府部门并未引起重视。2006年7月1日,矿业公司与江坡一、二社签订〈〈相关问题的协议〉〉,约定:矿方自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村民生产生活影响补偿费10万元;矿方每外运一吨原矿补偿村民1.5元生产生活影响补偿费等。2008年7月3日,双方又签订〈〈相关问题补偿协议〉〉,约定:因矿方用水对村民的农田浇灌造成了影响,矿方每年向村民支付1万元水费;原来每外运一吨原矿的补偿费由1.5元提高到2元;因开矿产生的扬尘对村民造成的污染每家每年补偿1000元等。后因铁矿爆破作业造成村民房屋受损、擅自修建工程便道、改变引水管口径、矿方向村民住宅方向探矿等,村民又与矿方发生了矛盾,导致村民集体上访,于是县政府出面进行调处,2011年1月13日形成会议纪要:要求明确矿山开采范围;对受损房屋进行补偿;水费补偿由每年1 万增加到2万元;补偿村民土地地表剥离影响费、林地征占补偿费共计30万元;对矿山处20万元罚金等。2011年7月14日,因山顶剥离爆破作业,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使房屋受损,村民向公司讨要说法并到县政府上访情愿,一致诉求封闭矿山。县政府责令铁矿停产整顿。19日,铁矿私自开工作业,造成村民围堵铁矿矿部。8月2日,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铁矿证照齐全、生产经营合法,县政府无权封闭铁矿;造成的房屋损失,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每次爆破必须通知村民代表监督;每卖出一吨原矿的补偿费由2元提高到3元;本决定下达之日起,恢复矿山生产作业等。同时,矿业公司根据政府的决定也向政府做出了承诺。因村民要求矿山停业的诉求没得到支持,8月18日,村民又向省有关部门提交了要求矿山停业的情愿书。
     听了村民的介绍后,戴律师及同行记者又查看了被采矿放炮而震裂的村民的房子,比较严重的房屋一间从上到下能有几道裂纹,村民们讲,2011年7月14日前造成的影响已补偿,以后的房损还没补。
     第二天上午8:00从村里出发与村民代表、记者前往矿上了解情况,刚好云南省国土厅调查组也来矿上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约10:00,戴律师、记者、调查组领导、地质专家及矿山的领导、技术人员约30人前往矿洞实地察看,下午约3:00从矿洞出来。整个矿山从山下到山顶被分成五层开采,每层都有多个方向交错的矿洞相连,每层都有运输通道,层与层中间用只能乘4人的升降电梯运送人员。有关专家向村民和戴律师及记者们介绍了采矿的情况,但在矿洞里仍不能确定这些洞离村民的地及村庄的距离,这也正是村民担心之处。之后,调查组又到村里看了村民的林地及房屋,后调查组、州领导、县领导在村委会召开了征求村民意见及解答问题的会议。会前,戴律师给村民代表交待了有关事项:要实事求是的谈问题和要求,把村民的想法真实的表达出来,不要有过激的言论和行为。会上,村民的一致意见是关掉铁矿,村主任和村书记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对村民们的过激言论和行为不管不问,对村民们提出的铁矿的采矿行为对地质、生态及江坡村、澜沧江是否存在潜在的威胁,调查组没有作正面的回答。村民问“经过调查,矿方是否按划定的范围进行了开采”?地质专家回答“总体上与划定的范围基本一致”。村民的另一个疑问是,采矿始于2004年,但采矿许可证的颁发为何却是2005年,这样的操作程序是否得当?官方没有作出正面答复。 
     关于直排废渣到澜沧江,矿方回答,确实有不些规范,环保局曾经处罚,下了整改通知书,不再排了。在下面砌了一堵墙 长3米多宽厚4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排渣痕迹存在多处。
     晚上约9:00戴律师和记者下山去矿上找经理和技术人员了解情况并复印了相关材料,经理介绍:由于迪庆不允许就地冶炼铁矿,所以必须从江坡拉出去,运到大理装车,再运到昆明,运费230元一吨,铁矿才600多元一吨,利润并不是很高。矿区这几年有一点盈利,那都贴在德钦的另一个公司梅里酒业了。我们在这里带动百姓种植葡萄,酿制葡萄酒。一旦矿区被关停,连带影响的还有梅里酒业和种植葡萄的百姓。矿体走向为近南北走向,北偏西约15 o,矿体倾向为向西,倾角为80 o—85 o,近似于直立,矿体厚度在10—30米之间,矿体延伸约300米,矿体走向长度约640米。矿体出露高程2150—2550米。江坡村位于矿区正东面,与矿区直线距离约1500米。该矿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建设,2004年10开始采矿,200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2004年8月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4年12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得到批复,2005年1月20日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008年进行技术改造。铁矿自开采以来,以各种形式对江坡村进行补偿共达900余万元。
     9月9日上午9:00,戴律师和记者参加了国土厅调查组与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县委召开的沟通协调会。县领导说,作为党和政府自然得将各方利益兼顾起来,企业要是有不按规律办事肯定要依法处罚。下一步要听取各方意见,矿区既要有受益,村庄也要有安全,政府也要有税收,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会上,戴律师问环保局的参会人员“铁矿是否经过了环保验收”?环保局答复:“因环保设施不齐全,还没有通过验收。”
通过调查,提出以下问题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意见:    
     1、铁矿所有的手续和评估等,均是在其已对矿山进行开采后,在开采过程中取得的也就是说矿区是在未批先建、未批先采,从程序上来说,这样的操作方式肯定存在问题。 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呢?我前期投入了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那就一定能取得采矿许可证,因为我已经开始往外采矿了。这一块从政府对他的监管也好,程序上来说,所发的采矿许可证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开采了,才给它做了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评价报告,政府肯定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了。所以,这种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值得怀疑。
     2、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两侧一定距离内开矿。我的理解是,重要江河一定范围区域内原则上是不允许开矿的,能不开采就不开采,开采是例外,如果开采要有充足的理由。针对该铁矿,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时,是否考虑到对澜沧江的影响了?而且,矿区已经往澜沧江倒废弃物了,而且离得很近。正是因为该铁矿未批先建,未批先采,在该铁矿2008的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表述“现实情况:隧洞引水工程、河道截流工程、弃渣场等均未建设”。程序上的违法和颠倒,监管上的缺失,就造成它不会按评估的要求去做。根据有关规定,开采矿山,要求建立健全矿山整治恢复保证金制度,还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这里就要求废弃物集中储存处置,污染物要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但该铁矿将废渣随意处置倒入澜沧江去了,对澜沧江肯定是有危害的。”
     3、已开采近八年时间至今未进行环保验收,所以,环评报告做的再完美、环评批复要求的再严格、提的建议再合理都没有任何意义,关键是企业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的
去做。
     4、江坡铁矿开发利用方案中称“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坍塌;发生大规模滑坡的可能性不大;废石不致流失;噪声等对外环境影响不大等”且此方案的环评报告也得到批复,那么现实情况是:坍塌、滑坡都已发生;废石倒入澜沧江;放炮声使村民房屋开裂。那么此铁矿是否需要停采,是否需要重新评估其可行性?而地方政府对村民的答复是:该矿证照手续齐全、生产经营合法。
     5、该矿是否越界开采?对于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国土厅经过调查都没能说清楚,这怎能使村民相信矿方的说法和地方政府的答复。村民要求明确指出矿区的四至,却就是不指明四至界限;矿方说矿洞距村庄至少两千米,村民说也就一千米,对于这个问题,非常简单一测便明,但却迟迟不测,老做思想工作,这种思想工作怎么能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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