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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指派律师至山西省临汾市为电磁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 霍志剑、刘艳萍    发布时间:2011-9-6    浏览次数:4932次 信息来源: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29日,中心指派霍志剑和刘艳萍律师至山西省临汾市为当地电磁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并于次日代理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受害人吉某于2005年12月起至2007年2月间供职于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市公司(下称“烟草公司”)物流中心安保部,一直从事安保工作,同时负责操作和维护办公室的4台安保监控设备,另因工作需要,吉某也住在该办公室内。由于长期受安保监控设备的辐射影响,致使吉某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后于2007年2月经诊断已患有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并于2008年2月因病不治身故。
     吉某身故后,其父母妻儿四人于2009年10月13日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烟草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经审理,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下达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该案案由系劳动纠纷,应先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鉴定,故驳回起诉。之后原告等人上诉至临汾市中级法院,后经二审审理,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纠纷发生后,受害人之父多次电话联系到我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经中心咨询部受理后,迅速移交至诉讼部。后几经诉讼部业务会议讨论,最终决定为受害人一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本案,刘湘部长指出,该案系一起因“室内”电磁辐射所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性质且兼具劳动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两法律关系,颇为典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决定,指派霍志剑和刘艳萍律师赴当地为出庭援助。
     志愿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1年8月28日晚出发,并于8月29下午顺利抵达临汾市。
抵达当地并安排完住宿后,两位律师与当事人及原一审代理律师就案情及开庭对策进行了详细会谈和讨论,并结合案情制定了诉讼对策及调解方案。
     次日上午10点,案件在尧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首先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由原来夹杂有较多劳动争议内容的诉求改成单纯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院对本案的案由予以调整。在其后的庭审中,法官本着调解优先优先原则先是对案件进行调解,但鉴于双方差距较大,故调解未成。另鉴于原告提出了对污染源的辐射水平及污染与致害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庭决定将鉴定申请交由内部承办部门推进鉴定事宜,待鉴定结论明确后择日再予开庭。
     本案是一起因室内污染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受害者系在劳动岗位上患病而身故,故本案案由究竟是劳动纠纷,还是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直系本案争议的重大焦点。此外,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电磁辐射致人损害案件,近几年,随着计算机及各种监控设备在各个领域的普及,这些现代化设备在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自身所产生的电磁辐射也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较大危害,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诉讼案件,如本案中,是否可以针对此类电磁辐射认定为职业病或认定为工伤,以及极低频和低频电磁场的辐射保护限值如何确定等,目前在我国法律规范制度层面均处于研究阶段,这无疑会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障碍。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极低频电磁场的暴露与人体健康的潜在效应有很大的关联,虽至今还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暴露限值,但并不影响本案污染事实的存在,对此我们相信,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与此类纠纷相关的科学难题和配套法律法规问题均会较快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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